预先定价安排 - HKWJ Tax Law

中国香港及大陆的预先定价安排

2012年3月29日,香港税务局(“税务局”)终于在其《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8号(“释义与指引第48号”)中公布了“预先定价安排”程序。 根据释义与指引第48号第1款,释义与指引将为愿意订立预先定价安排的公司提供指导,并解释其流程、条款和条件。

什么是预先定价安排?

预先定价安排(APA)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避免 转让定价纠纷而达成的程序性协议,通过提前确定一套在特定期限内用于特定跨境受管制交易的标准,以确保遵守公平交易原则。

预先定价安排的主要优势包括:

  1. 避免相关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和可能的转让定价调整
  2. 避免因事后转让定价调整而招致迟付利息和/或罚款;
  3. 避免在《预先定价安排》有效期间为《预先定价安排》涵盖的所有交易编制转让定价文件而产生成本
  4. 避免双重课税

预先定价安排程序与法例

虽然释义与指引并未订立任何具体的本地转让定价法例(除了《税务条例》第61A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文外,香港仍未在本地法例中纳入任何具体的转让定价法例), 然而,与过去相比,税务局前所未有地可能要求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公司亦根据释义与指引第48号 48中列出的条款和条件,以类似的文件证明此类交易,即使上述公司未根据释义与指引第48号申请预先定价安排。

释义与指引第48号第20款明确规定,只有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且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的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才可申请为预先定价安排公司。因此,在香港没有利润来源的公司或香港常设机构很可能被排除在预先定价安排程序之外。 因此,在香港没有利润来源的公司或香港常设机构很可能被排除在预先定价安排程序之外。

释义与指引第48号的第9 – 12款进一步表明,税务局只允许双边和多边的预先定价安排。 除特殊情况外,单方的预先定价安排一般也被排除在程序之外。

因此,至少在目前,税务局的重点是减少双重经济征税,这种双重经济征税通常存在于香港公司或香港常设机构与成立于另一国家中的公司之间, 而上述国家与香港订立了避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该协议允许根据其中所谓的相互协商程序(“MAP”)订立预先定价安排。

主要条款

释义与指引第48号的主要条款如下:

• 第7、18和90款规定,预告定价安排一般适用期为3至5年,并规定从接受正式预告定价安排申请到订立预告定价安排之间的“暂定”时间框架为18个月,预先定价安排的生效日期可从其谈判完成的财政年度开始;

• 预先定价安排申请的门槛为每年:商品销售和购买8000万港元,服务4000万港元,无形财产使用2000万港元,见第17款;

• 根据第19款,预先定价安排的优势在于:确定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消除或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通过消除审计风险和减少记录保存而减少合规成本;

• 但是,预先定价安排也存在某些劣势。 必须每年向税务局提交《年度合规报告》,该报告会由订立避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其他审查(第102-110款)。 此外,虽然在预先定价安排程序中披露给税务局的事实信息来被视为自愿披露,但若未达成预先定价安排,税务局可使用该等信息审查香港公司前几年的税务状况,包括用于审计目的 (第123和132款)。 此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即使达成预先定价安排,也会导致相关转让定价方法倒退到前几年,尽管国税局声明,在上一年的转让定价问题被认为风险低的情况下,它不会这样做(第130 – 135款);

• 预先定价安排程序将分为5个阶段,即提出申请阶段(匿名或具名)、正式申请阶段、分析和评估阶段、谈判和协议阶段以及起草、签署和监督阶段(第22款); 在不同的阶段,需要提交不同的文件和信息,此类文件和信息将在释义与指引第48号的相关附录中进行详细描述;

• 虽然正式的相互协商程序要到上述谈判和协议阶段(第四阶段)完成后才开始,但税务局会在收到并接受预先定价程序申请表格后1个月(第二阶段),联系其他一个或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缔约国,因为税务局希望确保相关缔约国有兴趣参与预先定价安排程序 (第54款);

• 根据66 – 71款的规定,当转让定价问题复杂时,可能需要独立专家,且该等专家应在转让定价研究所涉及的特定行业具有特定知识或经验,且不应与税务专业人士混淆;以及

• 在达成预先定价安排之前,任何附带问题,如法律问题、税收协定问题或避税问题,都应该得到解决(可通过申请预先税收裁决的方式)(第39 – 41和7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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