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出行和税收- HKWJ Tax Law

从公司和所得税视角看全球出行问题

全球出行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其员工在公司的国内税收管辖范围之外履行工作职责。 过去,国外的大部分工作安排都是永久性的,现在工作也是以外派/借调或通勤为基础,甚至是后两种安排的结合。

这些不同的工作安排不仅会影响这些员工、董事的个人税务处理,同时还对公司本身的企业纳税义务产生影响,尤其是当这些个人在管理层和/或执行层工作时。

全球出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在香港的个人可能为其在中国内地的香港子公司履行职责。 该个人有时一周都会呆在中国内地,其他几周他会往返不定,还有几周他只在内地呆3天。

在这些情况下,问题涉及到个人是否会成为中国内地的税收居民,从而导致全球和内地所得税申报,如果不构成内地税收居民,工作安排是否会对个人收入造成双重征税。

后者通常是外国公司允许其中国内地子公司为每周往返内地的个人支付的款项预扣所得税。

例如,其他个人可能是澳大利亚国籍,通过美国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受雇,新总部设在香港,不仅在香港提供服务,还在澳大利亚和美国提供服务。 通常情况下,这些个人希望从香港的免税规则中受益,同时不在他们提供服务的国家缴纳任何税款。

建议全球出行的个人密切监控他们在不同税务管辖区的天数,并记录他们的旅行时间表,显示到达和离开每个管辖区的日期以及他们停留的目的。

全球出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国内税收规则以及大多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规定,在税务管辖区内确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时,公司的中心管理和控制地是一个相关因素。

例如,如果香港实体的一位董事居住在荷兰,并从荷兰管理和控制香港实体,那么就荷兰企业所得税而言,香港实体很有可能被荷兰税务机关视为荷兰税收居民。

因此,根据荷兰当地税收法规,其全球利润应缴纳荷兰企业所得税。 此外,香港税务当局可能希望对香港实体强制执行其香港利得税权利,从而导致双重征税。

此外,举例来说,一家香港实体可能在中国内地派驻人员,允许他们与客户和供应商达成买卖交易。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这些业务职能可能会形成所谓的常设机构。

此类常设机构在中国内地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表明此类香港实体的这些员工可能会为他们的香港雇主带来意外的内地企业所得税风险。

为了减轻外国税务管辖区内与常设机构相关的公司所得税风险,公司的董事结构以及在海外为该公司工作的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必须得到良好的组织和执行。

主要心得

在考虑派遣人员出国时,也要考虑到这种外派可能会导致本国公司会因为外派员工而面临非预期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收入全球出行相关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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