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实质的重要性
在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税务法庭X66号案件中,数名上诉人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66条向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 为了便于阅读,以下所述的X66号案件仅局限于一名上诉人,但该案件在税务实质的重要性方面具有相似观点。
X66号案件与税务实质的重要性
在X66号案件中,一家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P公司”)在中国大陆制造运动鞋。 这些运动鞋随后被卖给一家国际商业公司,如BVI(“B公司”),该公司又将鞋卖给一家香港公司(“A公司”)。 A公司最终将运动鞋卖给了K国的最终用户。
另外的事实是,B公司的利润率约为10 – 20%,A公司约为5%。 此外,P公司及A公司(B公司除外)就其利润分别在中国大陆及香港缴付企业所得税。
正如预料的那样,本案的主要焦点是B公司的作用上,该公司既没有在中国大陆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在香港进行工商登记。
港税务局进行税务审查后拒绝A公司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条的规定,要求将其费用(相当于B公司的净利润)作税前扣减,因为香港税务局认为此类支出不是A公司产生有关利润时所产生的。
上诉人A公司不同意,并澄清道,“尽管B公司确实且实质上参与了P公司的制造业务,并向K国的客户销售运动鞋,P公司及B公司的业务工厂内的员工在中国大陆未做任何工商登记,也没有(不需要)缴纳任何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向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申诉称,B公司为质量控制目的雇用了大约50名(高级)员工, P公司和/或A公司之所以未雇用这些员工是因为 a)中国大陆与这50名员工此前所在国之间存在所谓的“政治紧张”; b) 香港已成为中国大陆一部分。
然而,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难以相信这50名员工“担心”被香港的A公司雇佣。 这是因为香港被公认为是一个国际大都市,有自己的法治。
此外,他们质疑,B公司怎么未出示其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证据? 此外,亦未提供B公司的雇用记录或工资单,审计账目也未显示任何工作人员的薪金,事实上,B公司几乎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因此,BoR得出结论,B公司的介入并非出于真正的商业目的,而是出于税收目的。
因此,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条,税务局不把B公司的毛利(不只是利润)作为A公司的可扣减开支。 BoR指出,根据《一般反避税规则》第61及/或《香港税务条例》第61A条不扣除费用时,亦会取得同样的结果。
内地税务实质申索
上诉人进一步辩称,B公司的实际业务是由其员工在中国大陆进行的。 此外,上诉人认为,B公司在香港没有员工,在香港举行的董事会议大部分只是书面会议,B公司也没有在香港进行交易。
因此,B-Co的利润在香港被间接征税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没有在香港进行业务或贸易。
香港税务实质的相反证据
然而,这些论点被BoR接受,并确立了税务实质的重要性。 除了B公司未能证明其有50名员工外,BoR还认为B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活动是事先或偶然发生的。
此外,BoR注意到B公司还在香港签署了一部分董事会议记录,其在香港有一个银行账户,B公司不仅在香港保存,而且在香港编制和批准其账目和财务报表,而且B公司有香港的营业地址。
虽然P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适当的采购订单,但发票、装箱单、送货报告仍在香港收到和/或在香港编制,因此利润生产活动亦被认为在香港进行。
结论是,B公司在BVI(?)和中国大陆都没有任何实质内容。 如果它在中国大陆有任何实质内容,显然就会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机构,在那里支付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税务局亦会根据《税务条例》第20条对A公司地行评税。 根据该条款,A公司被视为B公司的代理人,并对划归B公司的利润征税。
当多个实体被香港税务局认为有紧密联系,而且一个实体(B公司)的利润本应由另一个实体(A公司)在香港产生,但由于两个实体之间的某些业务安排,没有进行这种“适当”分配时,就会出现上述情况。
税务实质重要性的主要结论
为了避免税务诉讼和调查,请确保您的公司在香港或当地目标管辖区持有足够的税务实质,公司的税务地位实质化。 这不仅是法人税结构的问题,信托税特质也是如此。 HKWJ Tax Law & Partners拥有超过10年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税务管理、税务责任减免和税务实质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