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和所得稅視角看全球出行問題
全球出行問題使得越來越多的公司要求其員工在公司的國內稅收管轄範圍之外履行工作職責。 過去,國外的大部分工作安排都是永久性的,現在工作也是以外派/借調或通勤為基礎,甚至是後兩種安排的結合。
這些不同的工作安排不僅會影響這些員工、董事的個人稅務處理,同時還對公司本身的企業納稅義務產生影響,尤其是當這些個人在管理層和/或執行層工作時。
全球出行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例如,在香港的個人可能為其在中國內地的香港子公司履行職責。 該個人有時一周都會呆在中國內地,其他幾週他會往返不定,還有幾週他只在內地呆3天。
在這些情況下,問題涉及到個人是否會成為中國內地的稅收居民,從而導致全球和內地所得稅申報,如果不構成內地稅收居民,工作安排是否會對個人收入造成雙重徵稅。
後者通常是外國公司允許其中國內地子公司為每週往返內地的個人支付的款項預扣所得稅。
例如,其他個人可能是澳大利亞國籍,通過美國特拉華州的一家公司受僱,新總部設在香港,不僅在香港提供服務,還在澳大利亞和美國提供服務。 通常情況下,這些個人希望從香港的免稅規則中受益,同時不在他們提供服務的國家繳納任何稅款。
建議全球出行的個人密切監控他們在不同稅務管轄區的天數,並記錄他們的旅行時間表,顯示到達和離開每個管轄區的日期以及他們停留的目的。
全球出行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國內稅收規則以及大多數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都規定,在稅務管轄區內確定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風險時,公司的中心管理和控制地是一個相關因素。
例如,如果香港實體的一位董事居住在荷蘭,並從荷蘭管理和控製香港實體,那麼就荷蘭企業所得稅而言,香港實體很有可能被荷蘭稅務機關視為荷蘭稅收居民。
因此,根據荷蘭當地稅收法規,其全球利潤應繳納荷蘭企業所得稅。 此外,香港稅務當局可能希望對香港實體強制執行其香港利得稅權利,從而導致雙重徵稅。
此外,舉例來說,一家香港實體可能在中國內地派駐人員,允許他們與客戶和供應商達成買賣交易。 因此,在一定條件下,這些業務職能可能會形成所謂的常設機構。
此類常設機構在中國內地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表明此類香港實體的這些員工可能會為他們的香港雇主帶來意外的內地企業所得稅風險。
為了減輕外國稅務管轄區內與常設機構相關的公司所得稅風險,公司的董事結構以及在海外為該公司工作的人員的角色和職責必須得到良好的組織和執行。
主要心得
在考慮派遣人員出國時,也要考慮到這種外派可能會導致本國公司會因為外派員工而面臨非預期的外國公司和個人收入全球出行相關的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