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收——全球在数字经济下的新税收
为了进一步推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目前正在着手一项新的数字征税提议(通称“BEPS 2.0”)。 B EPS 2.0有两个组成部分,即,第支柱1和支柱2。 支柱2(即,征收全球最低税率)已经在问题6中讨论过了, 所以,这次我们讨论支柱1,它主要影响自动数字服务(“ADS”)企业和面向消费者企业(“CFB”)。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这类企业无论在市场国家是否有实体机构,都有持久地积极参与市场国家经济生活的能力。
ADS指的是既有自动化(即,在最少量人工参与的情况下向某个特定的用途提供服务)也有数字化(即,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提供服务)的服务。
CFB指通过向消费者销售常见商品和服务来产生收入的企业,包括通过中介、特许经营或许可间接销售的产品和服务。
支柱1数字税收
从广义上讲,第一支柱的目标是开发一种对传统的税收权的分配进行统一更新的方法,从而将税收权扩展到服务或商品消费所在的市场国。 支柱1有三个基本要素:
- 对跨国集团分配到市场国的部分剩余利润享有的新的税收权(“A类金额”)。
- 在市场国实际进行的某些基础市场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固定回报(“B类金额”)。
- 通过争议预防和解决来提高税收确定性的过程(“C类金额”)。
A类金额
如果某个跨国集团的业务符合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即,集团年度合并收入门槛,以及范围内的对外收入的最低门槛)。
然后,对ADS和CFB应用不同的联结制度规则,以确定A类金额是否可以分配到某个市场国。A类金额的计算基础是集团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帐户的税前利润。 A类金额将按照如下三个步骤确定。
- • 第1步:确定剩余利润,即,集团的利润超过议定的利润门槛,即,所谓的剩余利润;
- 第2步:确定重新分配比例,即,将剩余利润或可分配的税基按照议定的百分比分配给市场国;以及
- 第3步:分配密钥,在源自本地的范围内的收入的基础上,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
A类金额将根据上述方法确定,这和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跨国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不同, 因此,将建立一种机制来协调新的税收权于现有利润分配规定,以避免现有的利润分配规定带来的双重课税问题。
B类金额
B类金额旨在对执行基础市场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关联方分销商的薪酬实行标准化,以简化转让定价规则的管理和增加税收确定性。 B类金额适用存在现有联结且与A类金额的新联结制度规则无关的实体或常设机构。
C类金额
经合组织在寻求建立两套提高税收确定性的规则, 即(i)和A类金额有关的争议和解决规则, 以及(ii)另一套超出A类金额适用范围的规则。
经合组织的数字税收提案尚未最终确定,可能会由于政治讨论而发生变化。 经合组织的目标是在2021年中之前完成这一进程,而解决政治问题和剩余技术问题的努力还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