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西班牙
港的税务代表团体一直在进行游说,表示香港税务局应与其税务协议缔约方联络,接受标准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由香港公司注册官在香港公司成立时发出)作为香港公司,用于证明其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如同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规定的那样。
不过,直至目前为止,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时,仍需填写一页标准申请表,而当“充分”时,香港税务局会发出一张所谓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通常需要二十一(21)个工作日。
由于香港和西班牙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对较新 自2013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尚不清楚标准申请表需要填写哪些确切信息或被视为充分的信息(有时这些信息由税务协议缔约方规定,此案例中是西班牙),以便香港税务局向香港公司提供上述居民身份证明。
举例来说,标准的申请表格,除了填写公司的详细资料外,还要求香港公司提供有关其“在香港的业务活动”、“在香港居住的管理人员人数”、“董事会议是否通常在香港举行”、“香港员工是否通常参与制定战略政策、业务方向、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管理决定、任何业务融资及评估业务表现”方面的资料,以及香港公司是否“在香港集中管理和控制”。
香港-西班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不过,很明显,根据香港与西班牙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4条,在香港的“缔约一方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或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成立,则通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因此,看起来即使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管理和控制”,香港税务局仍然愿意为香港公司签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为它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作为比较,参见香港和日本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这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第4条规定,就香港而言,“缔约方的居民”仅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主要管理和控制场所的公司”。 这表明,就香港-日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的而言,在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明”是不充分或不需要的文件,但也表明相关的香港公司(也)需要在香港进行管理和控制。
结论
因此,似乎为了这些目的,香港税务局需要在标准申请表上尽可能多地收集关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信息。 然而,在香港-西班牙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为取得香港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证而收集这些信息时,所获得的信息可能会被香港税务局忽略,因为它与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