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税的影响和税务规划- HKWJ Tax Law

税的影响和税务规划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决定通过商定适当的转让定价规则,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范围内解决知识产权税收问题。 因此,必须认识到税务机关在任何知识产权(“IP”)相关交易方面可能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税务风险和挑战。 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税收规划和建议,可以避免这些风险。

如今,企业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版权和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 和开发上投入的时间越来越多 。 涉及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和/或许可给具有真正商业目的的关联方/非关联方的交易也并不少见。

令人遗憾的是,关联方之间滥用此类知识产权相关交易以获取税收优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给大多数税务机关造成了很大的“头痛”,从而导致经合组织在知识产权税收方面取得进展。

知识产权销售入息税

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因此,源于出售知识产权的利得一般无须缴纳香港利得税,但须向香港税务局证明该利得属资本性质。 必须注意,在厘定所得是否属资本性质时,香港税务局会考虑几个因素,例如持有知识产权的期限、类似交易的频率、取得知识产权的融资方式,以及取得和处置知识产权的原因。

鉴于出售所得可能无须课税,以及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人们会考虑将知识产权交由香港公司拥有,只要香港公司亦有商业理由/理据持有该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许可入息税

香港的知识产权税大多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挂钩。  这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通常是将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给他方时获得的。 香港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分为两类: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的

根据香港所采用的属地来源税制,任何人士所赚取的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果源自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并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即来源于香港),则须根据一般收费条款缴纳利得税。换言之,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在香港经营业务,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只有在香港取得时才须在香港课税。如果一个人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只有在香港取得时才须在香港课税。

然而,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收入是否来自香港并不直接确定,而纳税人与香港税务局就收入来源的争议经常发生。有些案件被上诉到课税评价审查委员会甚至法院进行裁决。

在厘定在香港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时,必须查明:

  1. 知识产权是纳税人自己创造/开发的
  2. 知识产权是纳税人从他方获得的
  3. 纳税人仅从所有者处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然后再许可给他方使用。

特别是,香港税务局在厘定收入来源时,采用全部事实的方法,与厘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源有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 创造/开发知识产权的地点
  • 被许可方使用知识产权的地点
  • 知识产权的卖方/许可人/被许可人的所在地
  • 谈判、签订和签署知识产权购买/许可协议的地点
  • 获得知识产权的地点(如适用)
  • 取得和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地点(如适用)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由非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的

根据特定收费条款,即使某人不在香港经营业务,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仍可视为在香港应纳税的交易收入,有关因素如下:

  • 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在香港使用
  • 在计算受款人在香港的应评税利润时,该等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是否已申请为可扣税项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被视为在香港应课税,则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视同利润率为100%(实际为16.5%)或30%(实际为4.95%),视乎以下情况而定:

  • 版税受让人是否与版税接受人有关联关系
  • 在香港从事交易、职业或业务的人士是否在任何时候完全或部分拥有有关知识产权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避免双重征税条约适用,则会采用较低的税率。

常见的无形资产税务影响陷阱

很多公司都有关于知识知识产权货币化的商业策略。他们精心设计的商业模式创造、建立这些无形资产,并保护其免受竞争对手的侵害。不幸的是,许多公司未能有效管理这些IP所创造的收益。其他一些代价高昂的全球税收错误可能带来以下后果:

  • 在税负特别重的管辖区,低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导致高昂的全球税务负担。
  • 由于知识产权在不同实体之间和跨越管辖边界的粗心移动而造成的转让定价责任。
  • 并购产生的高成本,使无形资产转让几乎没有盈利能力或商业价值。
  • 税务规划与业务性质和/或结构不适当,导致税务现场审计、质疑或政府调查。

反避税税收规则与知识产权

根据香港的转让定价规则,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收入或损失,应按公平的原则计算。否则,香港税务局有权对收入或亏损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以提高香港的税收优势。为此,应制定合理的定价文件,特别是对于集团公司之间的大量知识产权交易,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收取、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开发成本分摊安排等。

香港税务法律也包含一般的反避税条款。如果香港税务局认为某项交易是人为或虚构的,目的在于减轻有关人士的税务责任,则可援引一般反避税条款,并在评估有关人士的税务状况时,忽略该等交易。

此外,即使一项交易不是“人为的”或“虚构的”,但被认为是为了使某人获得税收优惠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而进行的,香港税务局亦可援引另一项一般的反避税规定,评估有关人士的税务责任,就如同有关交易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订立或进行一样,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抵消本应获得的税收优惠。有鉴于此,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必须有商业目的/理由。

特许权使用费入息在香港的预先裁定及应课税性

近年来,香港税务局对离岸申请的评估越来越严格。如果申请人希望预先确定有关专利使用费收入的应税情况,并避免日后可能与税务局发生争议,可考虑向税务局申请预先裁定。

HKWJ Tax Law & Partners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税务顾问集团,可就有关香港、中国大陆及国际税务的知识产权税及税务规划提供相关意见。此外,我们的姊妹公司三八有限公司是HKWJ集团的成员公司,可以协助您申请注册知识产权。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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