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私募基金的利得税豁免
为进一步发展资产管理及相关服务行业,香港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在宪报上刊登《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根据该修订条例,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开展的海外适格投资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了利得税豁免范围,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离岸私募基金通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放牌照的公司开展特定交易;或
- 以下3点:
-
- 境外私募基金有四名以上投资者;以及
- 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需达基金资本总额的90%以上;以及
- 发起人收取离岸基金交易产生的净收益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此外,鉴于本地香港公司可能滥用利得税豁免,适格投资公司必须是在海外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 而适格投资公司不得在规定期限内持有任何香港物业或在香港进行任何业务活动。
此外,现行推定条文规定,居民持有已获豁免缴税的私募股权基金30%或以上实益权益,将被视为该基金在香港所赚得的应评税利润,该等条文同样适用于离岸私募股权基金。
请注意,这并不是对所有交易证券和商品应税收入的一般免税,香港的几个法院案例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