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与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为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经合组织(OECD)制定了一系列的行动计划。 据经合组织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一种避税筹划策略,是指利用税收规则中的差距和不匹配,出于纳税目的而使利润 “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很少或没有实际活动、但税收较低的地方,从而使企业少纳税或不纳税。
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促进了跨境交易的便利化,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幅增加。 虽然全球化对经济有益,但也可能通过人为地将利润转移到不征税或减税的地方,为国际避税规划制造了机会。
2015年11月,G20批准了经合组织提出的应对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的一揽子措施: BEPS 一揽子计划包括以下 13 个行动计划:
- 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 中和混合错配协议的影响
- 强化受控外资公司规则通过利息减免和其他财务支付限制税基侵蚀
- 考虑到透明度和实质,更有效地打击有害的税收做法
- 防止滥用税收条约
- 防止人为撤销常设单位地位
- 使风险和资本转移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使其他高风险交易的转移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 建立收集和分析BEPS数据的方法,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 要求纳税人披露其积极的税务筹划策略
- 重新审查转让定价文件,制定转让定价文件规则。
- 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 制定多边法律文书,使司法管辖区能够根据某些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建议快速、一致地修订双边税务条约。
香港采取行动打击BEPS
香港已加入全球实施的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包容性框架。 香港一直致力于全面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一揽子方案,优先考虑有害税收做法、税收条约滥用、各国报告要求和改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四项最低标准。 以下是香港所采取的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相关行动。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
在香港推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立法架构于2016年6月纳入《香港税务条例》。 在香港推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立法架构于2016年6月纳入《香港税务条例》。根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立法,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应申报管辖区的纳税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或被动非金融实体持有的金融账户(该实体的控制人为应申报管辖区的纳税居民)。 每年收集这些帐户的所需资料(包括姓名、税务识别号码、帐户余额、被动入息额等)并向税务局(IRD)提供。 税务局将在应申报司法管辖区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前提是与相关应申报司法就交换依据达成了协家。 目前,香港需要报告的管辖区有126个。 第一次信息交换于2018年实施,涉及2017年的财务账户信息。
推出转让定价(“TP”)立法
香港于2018年7月推出转让定价立法,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 转让定价立法要求香港实体在达到一定门槛的条件下,采取公正的原则, 编制强制性的转让定价文件,其中包括:
- 主文件——对集团企业作了高度概述,包括全球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政策;
- 本地文件——针对每个辖区的企业,提供详细的交易转移定价信息,包括企业和相关关联企业进行的重大受控交易的详细信息、这些交易涉及的金额以及交易的转让定价分析;
- 国别报告——它提供关于跨国公司集团的收入和税收的某些信息,以及跨国公司集团内经济活动地点的某些指标。
此外,《税务条例》还为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即相互协议程序及仲裁)和预先定价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机制以前是根据税务局的行政规则实施的。
打击滥用条约
2015年,税务局改变了其签发纳税居民申请纳税协定优惠证书的做法,并在处理此类申请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方法。 CoR申请表已作了重大修改,纳税人须提供大量有关其管理及管制地点、营业地点、机构、人员、业务实质等信息。 税务局表示,在清楚知道有关人士无资格享受税务优惠的情况下,税务局会拒绝签发CoR,因为香港税务局必须遵守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条款和目的。
此外,香港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会采取以下立场,以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 将以下文字写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前言:“旨在消除双重征收本协议所涵盖的税收,而不创造以逃税或避税为目的的免税或减税机会(包括滥用税收协定为第三管辖区居民的间接利益获得本协议规定的救济)”。
- 采用主要目的检验条款,即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如果合理的认为获得该利益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就收入或资本项目授予条约利益,除非确定在此情况下授予该利益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打击有害的税务行为
为避免造成任何有害的税务行为,香港审查了其优惠税制(例如,企业资金管理中心、专业再保险、专属自保保险和离岸基金制度),并颁布立法修正案,取消“圈地”特征(即把税项宽免范围从非本地交易扩大到本地交易),并推出实质性的活动规定。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后果
经合组织目前正在研究一项新的提案,进一步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 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支柱,旨在为来自自动化数字服务(”ADS”)以及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CFB”) 的利润开发新的征税权;第二支柱(也称为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赋予母司法管辖区和收入来源司法管辖区对无需缴纳或缴纳极低的税款的收入征税的权利。
2021年7月1日,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139个成员辖区中的130个就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项目的关键组成部分达成一致。 经合组织的目标是在今年10月前敲定技术细节,并在2023年实施一揽子计划。
第一支柱
自自动化数字服务和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是经合组织认为具有积极和持续参与市场国家经济生活的能力的两组企业,无论是否有当地的实体存在。 自动化数字服务是指既自动化(即向特定用户提供服务需要最少的人力参与)又数字化(即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的服务。
CFB指通过向消费者销售常见商品和服务来产生收入的企业,包括通过中介、特许经营或许可间接销售的产品和服务。
第一支柱倡议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跨国公司集团,将这些企业的部分利润的征税权分配给市场管辖区。
第二支柱
《全球反税基侵蚀》第二支柱下提议的四项规则如下:
- 所得计入规则(“IIR”),规定对外国分支机构或受控制实体的收入征税,前提是该收入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
- 征税过少支付规则(“UTPR”), 该规则通过拒绝向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减税或实行属地课税(包括预扣税)的方式实施,前提是该款项未按最低税率或高于最低税率纳税。
- 转换规则(“SOR”),该规则将被引入税收协定,允许居住管辖区从免税转换为抵免法,其中对归属于常设机构(“PE”)或来自不动产(不属于PE的一部分)的利润征收低于最低税率的有效税率。
- 承担税负规则(“STTR”), 该规则将通过在来源处对付款征收预扣税或其他税来补充纳税过少支付规则,并在付款不按最低税率纳税的情况下调整某些收入项目的协定福利资格。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于上一财政年度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 然而,即使跨国公司没有达到门槛,各国也可以对总部设在本国的跨国公司实行所得计入规则。 就所得计入规则和纳税过少支付规则而言,最低税率至少为15%。
另一方面,承担税负规则(“STTR”)的最低税率为7.5%到9%。 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类型的付款采用低于STTR最低税率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将同意在其税务条约中实施STTR,前提是它们被要求这样做。 征税权将被限制在最低税率与纳税税率的差额。
香港的反应
尽管香港的整体利得税税率为公司16.5%,非法人企业15%,但全球反税基侵蚀建议可能会对香港的离岸税制、各种优惠税收制度和资本利得豁免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这些制度/豁免形成的有效税率可能会低于最低税率。
为制定应对措施,香港政府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一个顾问小组,审查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对香港商业环境竞争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财政司司长在今年二月的2021-2022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了政府应对措施的方向,表示香港会根据国际共识,积极推行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方案, 同时努力维持香港税制简单、 确定和公平方的主要优势;尽量减轻受影响企业的合规负担;继续改善香港的营商环境和竞争力。
在经合组织敲定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方案的技术细节后,咨询小组将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 香港政府将研究报告的建议,并就具体的回应措施谘询利益相关者,以便展开相关的立法工作。 因此,在最终规则中是否会有某些豁免,以及对香港税制竞争力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