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certainty on onshore gains in disposal of equity interests hong kong

股權處置境內收益的稅收確定性

香港政府計劃推出一項名為 “稅收增強計劃”(”增強計劃”)的新稅制,以增強香港作為國際投資和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在這一計劃下,納稅人在處置股權時將更加確定其在岸收益不會被徵稅。 換句話說,是否要為出售香港股權所獲利潤納稅。

該計劃目前正在磋商中,目標是在 2024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現行稅收規則

根據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製度,如果處置股權的收益來源於境外,則無需在香港納稅。

如果納稅人的股權被視為資本資產而非交易資產,則任何處置收益均可申報為資本性質,這在香港也是免稅的。 這是因為香港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為了確定股權是否被視為資本資產,香港稅務局通常使用“貿易象徵”(badges of trade)方法。 然而,稅務局和納稅人之間有時對此存在爭議

增強計劃

在增強計劃中,股本權益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合夥權益。

合格投資者包括法人和編制獨立財務賬戶的安排,如合夥企業和信託公司。 無論投資者是否香港居民,都有資格申請。

基本條件

根據增強計劃的建議,如果合資格投資者持有以下股份,則出售股權所得的在岸收益無需在香港納稅:

  1. 1.至少佔被投資實體總股本權益的 15%;以及
  2. 2. 至少連續24個月,在處置該等權益之日前終止。

被投資方不一定是公司。 此外,公司可以是上市或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註冊/成立。

排除情況

  1. 1.被排除在外的投資實體
    擬議增強計劃通常不把保險公司視為合格投資者。 這是因為,根據現行的“貿易象徵”方法,保險企業處置股權的任何收益通常不被視為資本性質。
  2. Excluded interests
    To prevent abuse of the Enhancement Scheme, it is proposed that non-listed equity interests in investee entities that engage in the following property-related businesses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scheme. This appli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properties are located in- or outside of Hong Kong.
    • · 財產交易;
    • · 房地產開發(例外情況-見下文注 1)
    • · 持有物業(見下文附註 2)

備註

  1. 1.例外情況的條件如下:
    • · 被投資實體利用開發的不動產開展自己的業務(包括出租不動產的業務),以獲取貿易收入;以及
    • · 在出售股權之前的 60 個月內,被投資實體沒有進行任何房地產開發活動。
  2. 2.排除適用於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實體總資產 50% 的被投資實體。

如果處置股權所得的境內收益不符合“增強計劃”的例外情況或條件,則將採用 “貿易象徵”方法來確定是否應納稅。

結論

擬議的增強計劃對納稅人來說是個好消息,尤其是擁有股權投資和/或計劃擴大或重組其業務的納稅人。

該計劃的覆蓋範圍很廣,享有權利的條件似乎也很明確。 然而,重要的是要等待和觀察擬議計劃的發展情況。

同時,如果您有任何關於股權投資或其他事項的稅務相關問題,可以通過下面的表格聯繫我們的稅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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