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與離岸收入
多年來,為了資產保護、隱私保護或減稅,人們成立了離岸實體。 儘管離岸公司是人們開展業務時一個頗受歡迎的載體,但令人驚訝的是,有多少人傾向於將離岸實體的概念與用於稅收目的的離岸收入的概念混為一談。
離岸公司的定義
作為公司法概念的離岸公司可被定義為在受益所有人居住的居住管轄區以外的管轄區註冊成立的公司。 從本質上講,離岸公司就是在海外或外國管轄區註冊成立的公司。
因此,根據您所在的地方的不同,離岸公司的成立具有以下含義:
- 如果您在香港,設立離岸實體指的是在香港以外的管轄區註冊成立公司;或
- 如果您在香港以外的國家,那麼設立離岸公司可能意味著在香港註冊成立公司。
離岸公司的地點不受限制,但設立離岸公司的一些較為常見/流行的目的地有:庫拉索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TCI”)和塞舌爾共和國(“Seychelles”)。
設立離岸公司的優勢
在庫拉索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設立離岸實體的一些優勢如下表所示:
國家 |
優勢 |
庫拉索島 | 境外所得免徵公司稅
無最低資本要求 100%外資擁有權 政治和經濟穩定 |
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 無企業所得稅
無最低資本要求 無股東、董事或受益所有人的公開記錄 資產受保護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TCI) | 無企業所得稅
無股東、董事或受益所有人的公開記錄 無最低資本要求 報告要求少 |
塞舌爾群島 | 無企業所得稅
無股東、董事或受益所有人的公開記錄 允許提名股東和董事 報告要 |
成立這樣的離岸實體的目的何在撇開所有的優勢不談,決定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設立離岸實體時,您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 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 公司註冊目的
- 離岸公司從事活動的類型是否有限制
- 您想將您的離岸公司設在民事司法管轄區還是在習慣法管轄區
- 離岸公司開立銀行賬戶是否存在潛在挑戰
離岸公司法概念與離岸稅法概念
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概念,離岸公司通常被視為在其本土管轄區之外成立的公司。 然而,根據傳統稅法的來源規則,人們關注的是收入的來源。 以香港為例,來源規則規定,除非公司能證明其收入來自香港以外(即離岸收入),否則每一家香港公司須繳納8.25%/16.5%的香港利得稅。
同樣,在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一般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除非證明該公司的收入來自香港(即在岸收入)。
香港公司若要申請其收入為離岸收入,則必須在利得稅報稅表內主動申請該項免稅,或在任何業務活動開始前申請預先裁定。 話雖如此,該離岸申請卻必須被稅務局接受。 然而,若稅務局拒絕該離岸申請,則可能引發稅務爭議甚至稅務審計和調查。
結論
結論 舉例而言,在決定成立一家離岸實體還是香港公司,從而申報其離岸收入之前,重要的是仔細考慮所有不同因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公司並不一定意味著該公司產生的收入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