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陆及亚洲地区的纳税规划
纳税规划与希望减轻税务责任、提前计划支付的个人和公司均密切相关。 纳税规划也是财产规划的密切相关且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纳税规划有利于优化税务责任,但有别于激进的税务规化。 让我们深入讨论3个常见的纳税规划领域。
香港纳税规划
全部实质/业务/适当资产在香港的香港公司与几乎没有任何实质的香港常驻公司或主要用于重新开票目的香港常驻公司相比,前者的纳税规划更加复杂一些。
后一类常驻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申请实行离岸税制,但前一类公司的应课税利润很有可能需要在香港全部课税。
虽然香港目前根据应税利润实行8.25%或16.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税率被许多欧洲国家认为较低,但香港本地公司或拥有适当资产但有海外母公司的香港公司仍在考虑,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进一步减少纳税义务。 尽管地方纳税规划是可行的,但执行时应十分谨慎,并确保有适当的文件。
一些税务顾问可能会玩弄“奖金支付与股息支付”的概念,以降低当地企业所得税,而其他税务顾问可能建议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地区办事处,还有一些税务顾问可能建议设立某些特许权使用费结构。
然而,我们必须谨慎行事,并考虑香港的各种判例法和香港的反滥用/反避税条款。
进口加工与合同加工
在进行纳税规划时,还应特别注意进口加工与合同加工安排。 如果香港公司的部分制造过程是与中国大陆的实体作为代理人或分包商进行的,则香港公司会从中获益。
根据后一种安排,中国的一家工厂负责部分产品的加工和制造, 并向香港公司收取加工费。
香港公司将完成产品生产,并通常提供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 不过,香港税务局愿意按照《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将香港公司售卖产品给第三方所赚取的利润,按50:50的比例分摊。
根据最近的一些法院判例,如“CG照明有限公司诉CIR”和“Datatronics诉CIR”,安排结构相当重要,这点已变得更加明显。
在上述法院判例中,一审法院认为,香港公司参与中国大陆公司的制造业务(无论协议是进口加工还是合同加工)包括先或附带活动,其中营利性交易是货物销售,因此上述《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不适用。
从以上内容来看,(如果想在香港少缴税),当局的适当裁决已经变得更为重要,而且有必要适当地认定香港公司的交易和活动。
例如,可以考虑影响香港以外的销售,使香港公司的活动不仅仅是事先或附带的活动,或使用适当的代理结构。
证券交易
香港以证券和大宗商品交易而闻名。 人们常说,从证券或商品交易中获得的利润确实源于买卖合同受到影响的地方。
如果该来源在香港,则实现的证券交易利润将在香港按16.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全额纳税。
但是,除了上述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判例法,特别是涉及佣金的判例法,以判断当地的活动在现实中是否会导致缴纳香港的企业所得税。
从判例法(例如“霸菱证券有限公司诉CIR”)中可以看出,草拟相关协议非常重要,但也必须解决这样的问题:“账单从哪个司法管辖区提交给客户?”、“哪个公司负责执行?”以及“客户的总部在哪里?”
如果结构合理,纳税规划可为证券交易商在香港省下一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