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表處、分公司和有限公司
出於幾個原因,香港是設立企業的熱門司法管轄區。 香港允許外資百分之百擁有公司,它佔據亞太地區的戰略位置,擁有高素質的勞動力,具有吸引力的稅收優勢和普通法法律體系。 在香港設立企業時,需要考慮幾種類型的商業工具或實體。 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代表處和分支公司。
代表處、有限公司和分公司概覽
上述三種商業實體的特徵和要求概括如下:
有限公司 | 代表處 | 分公司 | |
獨立法人實體 | 是 | 否(通常由外國公司臨時設立) | 否(外國總部公司的延伸) |
承擔債務和責任的一方 | 有限公司本身 | 外國公司 | 外國總部公司 |
經營活動範圍 | 無限制 | 僅限於推廣、聯絡和市場研究活動,禁止開展創收活動、簽訂合同和開具發票 無限制 | 無限制 |
註冊股本要求 | 最低港幣1元 | 無需出資 | 無需出資 |
需要取得商業登記證書 | 是 | 是 | 是 |
需要在香港公司註冊處進行註冊 | 是 | 否 | 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 |
需要進行年度利得稅申報 | 是,除非已從香港公司註冊處取得休眠狀態 | 否 | 否 |
需要進行年度利得稅申報 | 是 | 可申請豁免向稅務局提交年度利得稅申報表。如果簽發,則通常提交“零”利得稅申報表,因為代表處沒有收入 | 是 |
其他實體,如有限合夥企業、擔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具有更獨特的特徵,需要深入分析和討論它們如何適應特定的業務需求。
企業實體的納稅義務
代表處是非盈利實體,不負責向稅務局提交納稅申報表。 但是,代表處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證。
另一方面,適用於有限公司和分公司的利得稅徵收和稅收計算規則相同。
有限公司的利得稅負債通常根據該有限公司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計算。
對於分公司而言,利得稅負債通常根據香港分公司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計算。 儘管如此,如果在特殊情況下認為有必要,稅務局可以要求外國總部公司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以進行稅務評估。
在這兩種情況下,強烈建議聘用本地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優化納稅義務、適當的稅務合規性,並減輕錯誤稅務報告的法律後果。
滿足您需求的最佳商業實體
有限公司是香港最常見的商業實體類型,可能是因為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和對商業活動範圍沒有限制。
儘管如此,有限公司一般有更多的合規義務,如編製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 此外,與代表處和分公司相比,關閉一家有限公司通常需要更長時間。
由於易於設立和關閉,以及合規要求較低,如在香港執行的業務職能僅具有推廣、聯絡和/或市場研究的性質,則可以選擇設立代表處。
在香港設立分公司被視為外國母公司的延伸,因此依賴於母公司。 設立分公司有幾個優點,但也有一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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