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住房福利及津貼 –
董事/僱員從雇主或雇主的附屬公司獲得的住房福利在香港一般都要繳納薪俸稅,但滿足其董事費/就業收入的海外/免稅要求的除外。 然而,如果房屋福利是以住房免租金或租金補貼的形式提供,而不僅僅是現金津貼,在大多數情況下,薪俸稅可能會寬免。
提供免租金住所通常是雇主或其附屬公司購買或租賃住房,然後將其提供給董事/僱員用作住宿的安排,而提供租金補貼住房通常是雇主或其附屬公司全額或部分補償董事/僱員支付的租金的安排。
住房福利的相關稅收規則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包括房屋現金津貼在內的免稅額是作為應評稅入息計算的,而在計算香港薪俸稅責任時,實際金額會加在薪金上。 但是,如果向董事或僱員提供免租金或租金補貼住房,住房福利將根據認定的租金價值徵稅,租金價值按其雇主或雇主附屬公司的應納稅收入(扣除支出和費用後)的4%、8%、10%計算,具體取決於住房類型。
潛在節稅的案例
為了更好地理解以免租金或租金補貼住房形式提供的住房福利的潛在節稅效果,下面給出了一個案例:
個人A的月薪為4萬港元,每月住房現金津貼為1萬港元。 個人B的月薪也是4萬港元,但他的雇主會以每月1萬港元支付他租住的公寓租金。 個人B的月薪也是4萬港元,但他的雇主會以每月1萬港元支付他租住的公寓租金。
假設兩人都按17%的最高累進稅率納稅,上述兩種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及節稅額計算如下:
個人A (現金補貼住房)(港元) | 個人B (租金補貼住房)(港元) | |
年薪俸(即40000港元x12) | 48000 | 48000 |
現金補貼住房 (即10000港元x12) | 120000 | 不適用 |
視同租金 (即480000港元x10%) | 不適用 | 48000 |
應評稅收入 | 600000 | 528000 |
潛在節稅 (即(600000港元-528000港元)x17.5%) | 12240 |
住房福利的相關稅收問題
為了避免濫用潛在的節稅安排,香港稅務局(“IRD”)在評估應課稅住房福利方面一直非常嚴格。 如果董事或僱員向香港稅務局聲稱他們有一個免租金或租金補貼的住所,香港稅務局可能會審查該申索的有效性,除其他因素外,通常會考慮是否有以下情況:
- 雇主打算為董事/僱員提供住所
- 雇主已經就向董事/僱員提供住所製定了明確的指導方針/政策
- 雇主對董事/僱員如何花費雇主補償的租金進行了適當控制
為了有權享受潛在的稅收優惠待遇,必須準備好關於提供住房福利的僱傭合同和公司政策,並妥善保管相關租賃協議、租金報銷申請表和租金收據。 如需了解有關房屋福利或其他稅務事宜的進一步稅務建議,請隨時聯繫HKWJ Tax Law & Partners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