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于投资入息的税收
香港是世界上利用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和期权等证券产生投资入息的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之一。 雇主和初创公司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和股票奖励也很常见。
因此,可能出现的典型问题涉及 i) 从该等证券投资取得的入息/利得,例如股息、利息及处置利得,是否须按受赠人的水平缴纳任何香港税; (ii)香港是否有可能减轻税务风险(若有风险)。
有关香港投资入息的税务规则
按照属地来源税制,香港不向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人及受托人)征收利得税,前提条件是 (i)此人未在香港从事该入息来源的交易/业务/职业 (ii)有关人士的入息并非按照《税务条例》的一般收费条文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即并非源自香港)。
此外,香港不会就出售资本资产的利得(即资本性质的利得)征收利得税。 因此,即使有关人士在香港从事贸易/商业/专业,而该等利得来自香港,只要其符合资本性质,便无须在香港缴税。
根据上述税务规则,投资入息/利得可获豁免缴付香港税,但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是否在香港从事交易/业务/职业?
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在香港进行贸易/业务/行业 若在香港管理和控制一家公司,则该公司被视为在香港从事交易/业务/职业,如BVI公司,其董事居住在香港。
在实践中,香港税务局(“HK-IRD”)亦认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从事交易/业务/职业。
因此,该等接受投资入息的香港公司极有可能须缴付香港税(除非该等入息被认为来自香港以外及/或属资本性质,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但对个人而言,在参与证券投资时,需要进行不同的测试,以测试其是否在香港从事交易/业务/职业。 对于这些人税务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其动机;
- 是否可将买卖证券视为其全职工作
- 其持有证券的期限
- 过去是否连续或频繁进行类似交易
- 是否将证券交易作为其唯一或主要入息来源
- 处置证券的理由。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透过经纪证券帐户进行投资(在香港相当普遍的活动)的个人,是在在香港从事交易/业务/职业,而其从该等投资取得的入息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投资入息是否来自香港?
由于香港税务局备有不同的判例法和其他指引,因此有不同的税务规则和测试,以厘定各类投资入息的来源。
例如,为了厘定利息来源,可能需要考虑提供信用测试是否适用。 例如,如果资金首先由贷款人(例如债券持有者)提供给香港以外的借款人(例如债券发行人),那么信贷的发放很可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 导致这些债券的利息入息来源于香港以外,因此在香港纳税。注意,此测试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
然而,投资证券销售利得的来源又面临另一个测试。 主要的重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这些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这些上市证券在哪个证券交易所交易
- 未上市证券/经柜台交易证券的买卖合约生效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税务局/法院亦会采用全部事实检验法(即检视所有有关因素/业务活动),以确定利息收入及处置所得的来源。 此外,在香港没有应缴税款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税务管辖区不应缴纳税款。
资本利得的性质?
一般来说,以长期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投资证券的销售利得具有资本性质,因此不应纳税,以短期交易为目而持有的证券则属于交易性质,应纳税。
同样,在厘定利得性质时,有必要考虑每一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 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纳税人在购买和持有投资证券时的意图
- 投资证券的所有权期限
- 进行类似交易的频率和规律性
- 收购投资证券时的融资方式
- 处置的原因
- 公司的主要活动(如适用)
-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证券的分类(如适用)。
关于上述税务事宜,香港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很多税务纠纷,其中有些纠纷向覆核委员会(即税务审裁处)提出上诉,甚至提请法院作出裁决。 HKWJ Tax Law & Partners可在税务纠纷的任何阶段为您提供协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为您提供解决税务纠纷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