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出專利盒稅優惠制度
為促進香港的研發 (“RD”) 領域和創意產業利用其智慧財產權 (“IP”) 推動經濟成長並提升競爭力,中國香港政府推出了專利盒制度。
此稅收獎勵計畫允許符合資格的公司,就其從合格智慧財產權資產中獲得的利潤享受優惠稅率。此制度適用於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年度。
什麼是稅收優惠?
符合專利盒制度特定要求的納稅人,有資格獲得稅收優惠。在此優惠框架下,納稅人從合格智慧財產權收入中獲得的應評稅利潤部分,可根據香港利得稅規定,以 5%的優惠稅率徵稅。
合格智慧財產權資產
為享有專利盒制度下的稅務優惠資格,收入必須來自合格智慧財產權資產,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 1.專利;
- 2.植物新品種權;
- 3.《版權條例》(Copyright Ordinance)(第 528 章) 或中國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法律保護下的軟體版權。
誰有資格享受專利盒制度?
符合資格的人士不僅限於合格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所有人,還包括有權享有合格智慧財產權經濟利益的人士(即經濟所有者)。
哪些智慧財產權收入符合專利盒制度的條件?
以下收入將視為合格智慧財產權收入:
1) 從合格知識產權中獲得的收入,涉及:
- •智慧財產權的展出或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的展出權或使用權(無論在中國香港境內或境外);
- •透露或承諾透露與智慧財產權的使用(無論在中國香港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知識;
2) 出售合格知識產權所得收入;
3) 嵌入式智慧財產權收入,即在公正合理的基礎上,銷售產品或服務所得收入中,歸屬於合格智慧財產權價值的部分;
4) 與合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險金、損害賠償或補償金。
應評稅利潤的優惠部分
經合組織 (OECD) 提出的關聯方法 (nexus approach) 要求,符合優惠稅率條件的利潤必須與合格智慧財產權資產在香港開展的實質活動掛鉤。
合格智慧財產權收入中,根據研發比例(上限為 100%),以 5% 的優惠稅率徵稅的部分,計算如下:
應評稅利潤 x [合格研發開支 * 130%/(合格研發開支 + 非合格研發開支)] [eligible R&D expenditure *130% / (eligible R&D expenditure + non-eligible expenditure)]
- •合格研發開支是指 (i) 納稅人進行或外包給非關聯方的研發活動,以及 (ii) 在中國香港開展的外包給國內關聯方的研發活動所產生的開支。
- •非合格研發開支是指(i) 合格知識產權的收購成本,(ii) 外包給香港居民關聯方,但在中國香港境外開展的研發活動,以及(iii) 外包給非香港居民關聯方並在中國香港境內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請注意,利息支付以及與土地或建築物(包括任何改建、增建或擴建)相關的支付,均不被視為合格研發開支或非合格研發開支。
虧損處理
與享有專利盒激勵措施的收入相關的虧損,可參考稅率差異(如有)抵扣應評稅利潤。
過渡性措施
為了讓納稅人有足夠的時間適應關聯方法規定的追蹤要求,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以使用3 年滾動平均值(即2023-2024 至2025-2026 評稅年度的滾動平均值)來計算其研發比例。此措施適用於合格和非合格研發開支。
合格人士的義務
1.當地註冊要求:
- •對於非香港專利:需要在香港就該專利基於的發明,申請授予原始授權專利或短期專利 (“STP”)。申請 STP 時,需在授予後提交實質審查請求。
- •對於非香港植物新品種權:需根據《植物品種保護條例》(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 Ordinance)(第 .490 章) 提出申請。
2.保留與合格智慧財產權收入相關的交易、行為或操作記錄。這些記錄應保留至以下兩個日期中較晚者:這些交易、行為或操作完成後 7 年;根據《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附表 17FD 第 4 條作出選擇後 7 年。
3.在無利得稅申報表發出的情況下,應在評稅基期結束後 4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局長報告,相關合格知識產權收入應繳納利得稅。
HKWJ 稅法可提供專利盒制度相關協助
了解專利盒制度對在香港從事研發和創新業務的各方十分有益。
該制度降低了合格智慧財產權資產所產生利潤的稅率,從而鼓勵公司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並將其商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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