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部分离岸避税地位
香港采用属地源税制,根据《税务条例》第14(1)条的一般收费规则,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简称“在岸收入”)才应缴纳利得税。 换言之,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简称“离岸收入”)一般无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因此,香港公司既拥有在岸应税收入,又拥有部分离岸应税收身份的情况并不罕见(部分收入不应纳税)。
例如,香港公司除了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并配备员工,经营在岸交易业务外,还可以在海外设有分公司/代理人,独立处理香港以外的全部交易。 因此,香港公司既可从其香港办事处获得在岸交易收入,也可从其海外分支机构/代理获得潜在的离岸交易收入。
再例如,香港公司在香港从事向海外客户销售产品,并在海外客户所在地提供相关的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销售产品的收入可能是在岸应税收入,提供服务的收入符合离岸免税条件。
有人可能会问,对纳税人来说,获得部分离岸纳税地位是否比获得100%离岸纳税地位更容易? 答案是不确定,这取决于相关事实和具体情况。
获得部分离岸纳税地位的困难
纳税人必须做好应付税务局就其部分离岸纳税申索提出冗长询问的准备。 与100%的离岸主张相比,纳税人有时可能更难以令税务局满意地证明部分离岸纳税申索。
部分离岸纳税申索的一个潜在风险是,离岸业务可能涉及在岸因素。 因此,纳税人除了要证明业务本质上是离岸业务外,还需要明确区分在岸/离岸业务,正确识别在岸/离岸收入。
此外,纳税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将费用(特定和同共费用)划入在岸和离岸业务。
可能的解决办法
为了避免在区分在岸和离岸业务及其各自的收入和费用时遇到麻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成立两家公司,一家经营在岸业务,另一家经营离岸业务。
话虽如此,采用一家独立的公司来经营离岸业务并不一定意味着离岸纳税申索就不会受到税务局的质疑。 您还需要谨慎地构建离岸业务,使其符合离岸纳税申索的资格。 因此,仍建议对离岸业务和所涉及的交易文件进行深入的税务审查,以提高离岸纳税申索成功的机会。
会。 如果需要有关上述税务事宜或其他事宜的进一步意见,请联系HKWJ集团的成员公司——HKWJ Tax Law & Partner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