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新提案
香港政府最近就香港利得税下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FSIE)发出一项新提案。
这项提案针对欧盟于2021年10月将香港列入非合作税务管辖区灰名单而提出,欧盟的这一举措是因为担心在香港属地来源制度下对外国来源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问题。
政府已承诺在2022年底前完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并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属地来源制度和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
根据政府税务局提案,香港将继续适用现行的属地来源制度。 但是,对于跨国集团的组成实体(“所涉纳税人”)在香港收到的以下离岸被动收入,只有在满足某些附加条件时,才能被排除在香港利得税之外:
- 与股份相关的股息、利息、处置收益(“股份处置收益”)。
- 来自知识产权的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这项提案,收入和所涉资产的数额与豁免资格无关。
离岸股息、利息和股份处置收益
如果无法满足关于经济实质的要求(适用于股息、利息和股份处置收益),则其离岸收入或收益将缴纳香港利得税,除非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适用参与豁免(适用于股息和股份处置收益)。
根据经济实质要求,所涉纳税人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并产生足够金额的经营支出。
参与豁免必须满足某些标准,例如:
- 所涉纳税人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
- 所涉纳税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股权;和
- 所涉纳税人收入中不超过50%为被动收入。
离岸知识产权收入
应采用关联方法确定来自知识产权的离岸收入的免税资格。 根据这种方法,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收入可能有权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
- 相关知识产权是合格的知识产权资产,即功能等同于专利的专利或知识产权资产(换句话说,从营销相关知识产权资产获得的收入(如商标和版权)不包括在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内);
- 所涉纳税人承担与合格知识产权资产直接相关的合格研发支出,且相关研发活动 (a)已由所涉纳税人本身或香港的居民外包关联方承担; 或(b)已由香港或境外的外包非关联方承担。
尽管如此,请注意以下几点:
- 上述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应遵守具体的反滥用规定。
- 所涉纳税人对来源管辖的有关被动收入纳税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
- 拟议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不适用于:
- 主动收入
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要点
各个实体(特别是有离岸被动收入的实体)必须充分了解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的发展情况,该制度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即从现在起不到六个月)。
具体而言,实体应审查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其被动收入的可征税性,以及是否应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加强香港的经济实质,修改当前的公司和投资结构,以保持税务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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