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冠疫情相关的税务问题 - HKWJ Tax Law

香港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引发税务问题的指引

新冠疫情给企业经营模式和就业场所带来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发了各种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2021年7月28日,香港税务局(“IRD”)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引发税务问题的指引。 IRD的做法总体上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的指导意见。 如需了解经合组织发布的指引详情,读者可以参考我们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和2021年1月31日发布的文章:香港新冠疫情相关的税务问题新冠疫情下关于税收协定的税务指引更新

以下概述了IRD应对新冠疫情引起的税收挑战的方法,涉及公司和个人的税收居住地、常设机构、跨境员工的就业收入和转让定价。

公司的税收居所

对于新冠疫情导致的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管的住所临时变动,IRD认为该等变动不会对公司的居所情况产生任何影响,尤其是在税收协定中包含的归属认定规则(Tie Breaker Rules)适用的情况下,更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然而,IRD在评估一家公司的居所时,仍然会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个人税收居所

如果个人因新冠疫情期间实施的旅行限制或其他公共卫生措施而暂时居留在东道国的管辖区,他/她的住所不太可能发生变更,尤其在归属认定规则适用的地区,情况更是如此。 然而,如果旅行限制取消后这种居留仍然存在,税务评估可能会有所不同。

常设机构

考虑到新冠疫情的特殊性质,IRD将审查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准备采取灵活的方法对常设机构进行税务评估。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员工的工作地点会发生临时变化,例如居家工作,这种情况不应认为企业在该地构成新的常设机构。 同样,如果因新冠疫情而在员工或代理人的家中临时签订任何合约,也不应认为企业在该地构成新的常设机构。 但是,如果个人在公共卫生措施停止后仍然居家办公,则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事实和情况。

就业收入

如果香港与对应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计算183天的门槛时,员工因疫情而滞留在香港的额外天数将不予计算。 该方法涵盖了雇员因检疫要求、新冠肺炎引起的相关疾病、政府实施的旅行禁令,以及政府公共卫生措施导致的航班取消而无法旅行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IRD将无权根据香港税收立法制定的60天豁免规则来排除实际居留的天数。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居留超过60天,如果未签署相关税收协定,他就必须在香港缴税。

转让定价

总体上,IRD将遵循经合组织于2020年12月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转让定价影响的指引》。 更具体地说,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对疫情期间或亏损可比对象可设置单独的测试期。 此外,如果“有限风险”实体遭受的亏损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发生的,这样的亏损可以判定为可接受的亏损。 此外,在判定受控交易的价格时,还可以将接受政府援助纳入相关考量。 对于现有预约定价安排(“APA”),IRD将继续予以支持,除非出现了导致撤销、取消或修订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

RD表示,该指引仅供参考,对于个案的处理,将根据其自身的事实和情况做出决定。 如果同时涉及到两种情况,应该寻求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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