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票期權和獎勵利得稅
希望其僱員長期留在公司和/或希望其僱員實現某些績效目標的雇主可以向其僱員提供(有條件的)股票福利,如股票期權和股票獎勵。 僱員須了解稅務轄區內的股票期權稅收制度。
香港稅務局(“HK-IRD”)一般會視該等股票權益為受僱所得薪酬,因此,除非符合某些免稅條件,否則該等入息可能須繳納香港薪俸稅。 這一點在香港特事關重大,因為香港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通過股票、債券、基金、期貨和期權等證券交易獲得入息的地方之一。
股票期權和股票獎勵利得
根據香港稅法,僱員因行使、轉讓或發行雇主授予的股票期權所獲利得,通常被視為受僱入息。 僱員只有在已獲授予/兌現股票期權(即,在符合規定的股票期權權利條件(如有)後),才有資格行使股票期權。 僱員行使股票期權比轉讓或釋放股票期權更為常見。 因此,我們下面的討論將集中於股票期權的行使。
根據香港薪俸稅的規定,股票期權的利得須在行使股票期權的年度繳稅。 . 應稅利得額通常根據以下兩項之差計算: (a)行使股票期權時股票的市場價格與 (b)僱員就股票和授予股票期權所給予的對價的金額/價值(若有)。
您可能已經知道,須課稅的股票期權利得屬名義利得,不論僱員日後是否出售因行使股票期權而獲得的股票,均須繳付該稅款。
一般而言,僱員享有股票的合法所有權/經濟利益的當年,他們須就其股票獎勵利得繳納香港薪俸稅。應納稅的股票獎勵利得額通常根據以下兩項之差計算: (a)股票在授予時的市值(即適用於須符合某些條件才授予股票獎勵的情況)與 (b)僱員就股票獎勵給予雇主的對價(如有)。
關於股票期權和獎勵利得的免稅
根據香港所採用的屬地來源稅制,若僱員獲得的股票期權或股票獎勵利得併非源自香港或產生於香港,則有資格申請部分或全部免稅。 有關決定股票期權/股票獎勵利得來源/應課稅的因素/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股票獎勵是否授予滿足特定條件的僱員
- 授予股票期權/股票獎勵的日期
- 股票期權/股票獎勵的授出日期(如適用)
- 就業來源(即香港來源或非香港來源)和免稅請求的資格(例如,在香港服務主張、60天免稅請求、時間分攤豁免請求),從授予之日起至購股權/股權授予的日期(如適用)
- 在有關期間在香港逗留的天數。
此外,若受僱情況發生改變(例如由非香港來源的受僱轉為香港來源的受僱,或由香港來源的受僱轉為非香港來源的受僱),在計算應課稅利得時,需要將股票期權/股票獎勵利得劃歸不同的受僱情況。
申報義務
請注意,為避免在股票福利方面的稅務報告錯誤,雇主和僱員都有各自的報告義務。 特別是,雇主須在提交的雇主報稅表中,向香港稅務局申報授予僱員的購股權詳情,以及每名僱員獲得的購股權利得數額。
就僱員而言,若他們符合股票福利的免稅要求,他們須:
- 在其個人報稅表中提出免稅要求
- 提供股票福利的相關細節
- 在其個人報稅表中,編制一份計算表,列明股票福利應納稅額/免稅額。
此外,如雇员永久离开香港,他/她可选择名义上行使其股票期权,以便在离开香港前清偿其香港税务责任。
主要建議
雇主和僱員均應全面了解:
- 如何確定股票利益的可課稅性
- 如何按照薪俸稅計算股票福利
- 就股票福利向香港稅務局申報的義務。
此外,僱員必須充分意識到申請股票福利免稅的可能性,從而確保其不會多繳薪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