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
考虑到中国有着庞大的人口和新兴的中产阶级,其市场潜力提供了在中国做生意的巨大机会。 更妙的是,中国仍在继续承诺进一步开放其市场,促进外来投资。
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经济增速仅为2.3%,为数十年来最低水平。 话虽如此,在大多数主要经济体都在萎缩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表现被许多国家视为“奇迹”。
中国从货源国转变为开放市场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政府实施了经济改革。 2019年,中国出台了新的《外商投资法》,这是中国进一步向世界开放市场的承诺之一。
外商投资法(“FIL”)
在《外商投资法》颁布之前,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FIE”)的成立根据的是以下三条传统企业法(以下统称“三条法律”)。
- 《外商独资企业法》 (通常称为“WFOE”或“WOFE”)——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EJV”)——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来说,外商投资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不应低于25%。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CJV”)——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作伙伴组成的合伙企业。 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将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合作条件、利润和风险分担、治理结构、运营程序、管理结构以及终止时的资产分配。
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废除了上述“三法”。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目标是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国内企业在市场准入、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和经营等方面建立一个平等待遇的框架。 这是通过消除这三部法律与中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国内实践之间的不同待遇而实现的。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指任何外国个人、企业或组织进行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以下情况:
-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份、股权、财产权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新项目。
- 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适用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的法律。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成立的企业,最常见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从前按照“三法”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5年的过渡期转换为适当的组织形式,修改与最高决策机构有关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机制、程序规则等,使其符合《中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总的来说,由于之前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公司法》相一致,所以对现有外商独资企业的影响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存在差异,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更有可能被要求修改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举例而言,根据新《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公司法》,合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将由董事会改为股东大会(例如,重大事项的批准将由持有三分之二投票权的股东作出)。
《外商投资法》提供的优惠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平等应用支持政策和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具体而言,《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该清单列明不允许外商投资或对外商投资有限制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阶段应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投资者;
- 在政府资金、土地供应、税收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劳动力市场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对等;
- 在推出外商投资新法规和管理规定时,应适当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
- 中国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规章,并根据公布的文件行使行政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公平竞争参与中国政府采购招标,对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类似方式筹集资金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出资、利润、资本利得、处置资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法取得的赔偿、赔款和清算所得,可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以人民币或其他外币自由汇出
- 不应对此类汇款的币种、金额和频率进行限制
- 中国政府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执法,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 政府工作人员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迫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其技术,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和商业机密应当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及
- 地方政府应当履行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若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则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获得损失赔偿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形式
随着“三法”的废止,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组建,最常见的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LLC)。
根据是否有国内投资参与,外商投资的类型大致可分为外商独资企业(即旧法律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资企业(即旧法律规定的合资经营企业)。
也就是说,由于两类公司现在受同一法律(即中国公司法)的管辖,因此在组织形式、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程序规则和投票机制方面,有着相同的特点。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代表机构(“RO”)的形式进入中国,为将来的投资打下基础。 然而,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代表机构在中国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非常受限。 下文总结了有限责任公司与代表机构的特点。
中国大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法律地位
- 独立的法人实体。
股东的责任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注册资本
-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一般无最低投资要求。 但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其预期的业务运营。
经营范围
- 一般允许开展直接经营活动,包括贸易、服务(含咨询)和制造,前提是这些活动不违法、不受中国政府的禁止和限制,且业务在营业执照规定的批准经营范围内。
法人代表及管理团队
- 需要任命一名法定代表人,此人应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主席,如果有董事会)或总经理;
- 应由股东委任3-13名董事或1名执行董事(若为小型有限公司)组成董事会;
- 法人代表和董事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人
劳动力雇用
- 可以直接雇用外国人和中国本地人。
- 不限制雇用外国人的人数。
开发票和签合同
- 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发票和签订商业合同的法定资格。
创办成本
- 较高
预计创办用时
- 若一切顺利,大概需要两个月时间。
中国大陆代表机构的特点
法律地位
- 不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其外国母公司的延伸
- 母公司须成立两年以上
股东的责任
- 对其外国母公司负有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
- 无需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 仅限于代表其外国母公司进行市场调研、产品或服务展示、推广及业务联络等活动。
- 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签订经营合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收款、开具发票等。
法人代表及管理团队
- 要求指定一个首席代表,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人。
劳动力雇用
- 可由外国母公司最多可聘用4名外国人,包括1名首席代表和3名一般代表。
- 雇用中国本地人必须通过在中国的外国企业服务公司(FESCO)进行。
- 在实践中,考虑到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有限,他们通常有最少量的员工。
开发票和签合同
- 不允许
创办成本
- 较低
预计创办用时
- 若一切顺利,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
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中国设立任何企业之前,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通常已经在与中国客户或供应商做生意。 但随着业务量的逐渐增长,他们会考虑是否要在中国建立商业存在。
除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申报进项增值税(“VAT”)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维修或维护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 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13%、9%、6%和0%)适用于不同的商业活动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有两种类型,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付增值税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 中国公司可以注册为增值税总纳税人,并将进项增值税从销项增值税中扣除。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纳税人的业务模式,潜在的增值税节省金额可能相当可观。
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国客户可能希望其供应商向开据增值税发票,用以申请上述增值税进项抵扣。 中国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种能力可以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或增加与客户的议价能力。
外汇
大多数中国公司更愿意与中国公司而不是海外公司进行交易,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和外汇结算(必须在中国客户向海外实体汇款之前完成)可能会很麻烦。
同样,中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也可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或增加与客户的议价能力。
在设立中国公司时,可以考虑选择一家香港公司作为母公司。 这样做会使向中国主管部门提交母公司文件等公司成立过程更加顺利。
此外,根据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税收协定,若符合某些条件,股息分配的预扣税税率可由10%调低至5%(就大多数其他税务管辖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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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工商登记一般涉及以下程序:
-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AIC”)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
- 在当地商务局登记
- 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刻公司公印章、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 在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和评估
- 海关登记
- 到外汇局登记
- 在中国的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和资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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