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民在泰国退休 - HKWJ Tax Law

荷兰国民在泰国退休

当考虑退休时,许多荷兰人就会想到去泰国或其他异国他乡享受他们的黄金岁月。 这可能会引起与荷兰税务当局的一些问题。 那么,在这些地区退休是可能的吗?甚至是有益的吗?

荷兰退休金税

众所周知,税务机关经常提供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并使用各种方法来促成优惠的实现。 有些税务机关允许对支付给某一养老金计划的缴款进行税收扣减;然而,对未来的养老金支付全额征税。

此后,其他税务机关将免除未来养老金支付的任何税收,但同时将拒绝养老金缴款的税收扣减。

荷兰税务机关采用第一种方法,即养老金缴款时通常免税,未来养老金支付完全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荷兰养老金

荷兰养老金方法还反映在荷兰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大多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 例如,如果比利时或英国居民因过去受雇于荷兰公司而获得荷兰(非政府相关)养老金,并且与养老金相关的供款已考虑到荷兰的税收减免,则一般而言,荷兰税务机关有权对此养老金的支付征收荷兰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则的一般例外情况是,如果比利时或英国税务机关对养老金支付全额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荷兰将对其免税。

由于香港不对从其他国家获得的养老金征税,香港-荷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成为荷兰保留其对荷兰养老金征税权利的最佳范例(该协定在两个管辖区已完全生效)。

根据该特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8条,按照养恤金/退休计划等支付的荷兰(非政府相关)养恤金仅在荷兰征税,个人可参与上述计划以获得退休福利,而且就税务而言,该计划在荷兰得到公认。

可否在泰国退休并减少荷兰的纳税义务?

荷兰和泰国于1975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于1976年生效,但与荷兰税务机关通常使用的养老金方法相冲突。

这是因为该双重征税协定的养老金条款规定,一般而言,由荷兰私人机构支付的所有荷兰养老金只能在泰国征税。

因此,就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荷兰的养老金缴款以较高的荷兰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税前扣除,但养老金缴款本身则以零或较低的泰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而不是以较高的荷兰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请注意,尽管荷兰政府的养老金适用不同的规则,但通常须缴纳荷兰个人所得税。

 泰国退休税务案例

2011年2月18日,荷兰下级税务法院讨论了荷兰-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庭讨论的主题是2000年移居泰国的荷兰人。 这位荷兰人在1968年至2002年期间在一所公立大学工作,该大学于1992年私有化。

自2002年起,荷兰国民从荷兰基金会ABP(该基金会通常负责荷兰政府的养老金)获得了与他过去的工作有关的养老金。  2006年,他收到了25,727欧元的养老金,其中1,117欧元被荷兰税务当局扣缴了荷兰个人所得税。

这位荷兰人不同意这种特殊的预扣,因为他认为养老金只在泰国完全征税。 然而,荷兰税务当局不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这笔钱在荷兰应全部纳税。

荷兰下级税务法院的结论是,荷兰低税法院得出结论,相关养老金支付部分是在该大学属于荷兰政府期间(1968-1992年)累积的,一部分是在该大学私有化后(1992-2002年)累积的,因此,在荷兰,25727欧元中的24/34,即或18160欧元应纳税。 换言之,7,567 欧元的征税权全部分配给了泰国。

荷兰高等法院的确认

这一裁定确认荷兰和泰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8条适用于荷兰养老金从荷兰支付给泰国居民的情况。

一般来说,荷兰-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第18条规定,由荷兰私人机构支付的所有荷兰养老金仅在泰国应纳税(即使荷兰的缴款已经在荷兰扣除了高额的荷兰个人所得税)。

然而,虽然《协定》第18条也适用于年金支付,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一般规则的豁免,即这些付款只应在泰国征税。

根据《协定》第18条第2款,荷兰还可对其支付给泰国居民的年金款项征税,条件是这些款项“被另一国家(即荷兰)的企业从该另一国家(即荷兰)获得的利润中扣除”。

因此,年金支付是否从年金受益人拥有的荷兰公司的利润中收取,或从向受益人支付年金的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收取,都无关紧要。

此外,可能会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收款人在过去缴纳了大部分年金付款时,付款不能被认为是“收取”的。 然而,这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利润包括年金供款、实现的任何投资收益,以及年金支付义务。

2011年8月19日,荷兰高等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上述观点。

泰国退休的裁决结果

在泰国退休之所以对荷兰人来说是一个相当有吸引力的选项,是因为那里有着温暖的气候和白色的沙滩,显然还因为那里有税收优惠。

为了从上述税收优惠中获益,需要您确保某些实际步骤的实施,对此,本公司可提供帮助。 荷兰国民退休的其他选择在我们关于荷兰人海外退休的文章中做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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