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 - HKWJ Tax Law

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

截至2014年3月2日,之前的《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第4条规定,在香港成立的每家公司必须有一份已签署的公司组织大纲, 而第32章第9条准许股份有限公司(例如有限公司)与所要求的公司组织大纲、公司章程一并注册。

然而,自2014年3月3日起,现行的《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开始实施,从而废除了《公司组织大纲》 。取而代之的是, 第622章第75条规定, 每一家香港注册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组织大纲》的目的之一是阐明公司的目标,规定其法定股本,但由于1997年公司越权原则的废除,以及拥有法定资本(包括票面价值)被认为是过时的事实,人们认为《公司组织大纲》失去了动力。

请注意,虽然对于2014年3月3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而言,《公司组织大纲》已成为《公司章程》(第622章第98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第622章亦导致《香港公司条例》的全面修订。 因此,一般建议这些公司修改和更新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如上所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通常被视为公司的基本手册/根本大法。 根据第622章第86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合同的效力(加盖印章),并规范 i)公司所有股东之间的关系, 和ii)公司每个股东与公司本身的关系。

除了某些诸如名称和资本条款等强制性条款外,公司还可采用其选择的任何条款,并且可以自由地以其偏好的任何方式起草公司章程条款,从而形成公司的内部规章,例如如何任命董事、组织董事会和召开股东大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为第三方在与公司打交道前,想了解该公司董事的确切权力、该公司的资本及责任等条款。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第622章的法定条文可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 例如,法定条文第622章第462条规定 无论公司章程或任何其他协议作出任何决定,公司仍可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股东协议

通常建议公司的股东起草并签订股东协议(有一个以上的股东时)。 其目的是决定诸如股息政策、未来融资、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股份稀释和股份质押等问题。

虽然股东确实可以将股东协议中上述典型要素纳入《公司章程》,但股东协议通常独立于《公司章程》,其主要原因是股东协议无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 因此可视为公司股东之间的私人协议。

例如,公司的许多股东只会把股息政策视为股东关心的问题,而不必与公司(及其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的董事)和任何第三方讨论。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让公司及其股东均成为股东协议的缔约方具有优势,因为这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并避免任何未来意想不到的不愉快。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可能存在的冲突

股东协议被认为比章程本身权力更大,即,若公司章程与公司股东达成的股东协议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只要股东协议不与决定公司的法定权力第622章冲突,则通常会优先于《公司章程》。 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制多于第622章所规定的限制, 则不认为存在冲突。 但是,若股东协议不敌第622章那样严格, 则按第 622章 的规定执行。

股东协议决定,未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不得增加其资本,或限制清盘的权力是限制公司法定权力的范例。 这些规定与公司的法定权力相冲突,因此被视为无效。

因此,公司是否为股东协议的缔约方无关紧要。 然而,由于股东协议对“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股东自己仍然可以通过“赔偿”这一后门对条款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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