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設立企業
考慮到中國有著龐大的人口和新興的中產階級,其市場潛力提供了在中國做生意的巨大機會。 更妙的是,中國仍在繼續承諾進一步開放其市場,促進外來投資。
中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中國經濟增速僅為2.3%,為數十年來最低水平。 話雖如此,在大多數主要經濟體都在萎縮的情況下,中國的經濟表現被許多國家視為“奇蹟”。
中國從貨源國轉變為開放市場國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國政府實施了經濟改革。 2019年,中國出台了新的《外商投資法》,這是中國進一步向世界開放市場的承諾之一。
外商投資法(“FIL”)
在《外商投資法》頒布之前,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FIE”)的成立根據的是以下三條傳統企業法(以下統稱“三條法律”)。
- 《外商獨資企業法》 (通常稱為“WFOE”或“WOFE”)——外商獨資企業是由外國投資者全資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EJV”)——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中外投資者共同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般來說,外商投資在合資企業中的權益不應低於25%。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CJV”)——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由中外合作夥伴組成的合夥企業。 在合夥協議中,合夥人將明確各自的出資額、合作條件、利潤和風險分擔、治理結構、運營程序、管理結構以及終止時的資產分配。
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廢除了上述“三法”。 《外商投資法》的主要目標是為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國國內企業在市場准入、組織形式、公司治理和經營等方面建立一個平等待遇的框架。 這是通過消除這三部法律與中國《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國內實踐之間的不同待遇而實現的。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指任何外國個人、企業或組織進行的直接或間接投資,包括以下情況:
- 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 外國投資者取得企業在中國境內的股份、股權、財產權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的。
- 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於中國境內的新項目。
- 外國投資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投資。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企業應遵守《中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適用於中國境內其他企業的法律。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成立的企業,最常見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
從前按照“三法”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5年的過渡期轉換為適當的組織形式,修改與最高決策機構有關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或合夥協議、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投票機制、程序規則等,使其符合《中國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總的來說,由於之前的《外商獨資企業法》在很大程度上與《中國公司法》相一致,所以對現有外商獨資企業的影響有限。 另一方面,由於現行的《合資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存在差異,合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更有可能被要求修改其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舉例而言,根據新《外商獨資企業法》及《公司法》,合資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將由董事會改為股東大會(例如,重大事項的批准將由持有三分之二投票權的股東作出)。
《外商投資法》提供的優惠待遇
此外,《外商投資法》還旨在促進公平競爭、平等應用支持政策和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具體而言,《外商投資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 根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該清單列明不允許外商投資或對外商投資有限制的行業),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准入階段應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國內投資者;
- 在政府資金、土地供應、稅收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請、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對等;
- 在推出外商投資新法規和管理規定時,應適當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
- 中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佈行政規章,並根據公佈的文件行使行政權力
- 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公平競爭參與中國政府採購招標,對在中國製造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債券或其他類似方式籌集資金
-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出資、利潤、資本利得、處置資產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法取得的賠償、賠款和清算所得,可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以人民幣或其他外幣自由匯出
- 不應對此類匯款的幣種、金額和頻率進行限制
- 中國政府部門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侵權執法,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
- 政府工作人員不得用行政手段強迫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其技術,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和商業機密應當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以及
- 地方政府應當履行對外國投資者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若因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應當依法獲得損失賠償
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最常見的形式
隨著“三法”的廢止,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必須按照《中國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組建,最常見的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LLC)。
根據是否有國內投資參與,外商投資的類型大致可分為外商獨資企業(即舊法律規定的外商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合資企業(即舊法律規定的合資經營企業)。
也就是說,由於兩類公司現在受同一法律(即中國公司法)的管轄,因此在組織形式、最高決策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程序規則和投票機制方面,有著相同的特點。
此外,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以代表機構(“RO”)的形式進入中國,為將來的投資打下基礎。 然而,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代表機構在中國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所以在中國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非常受限。 下文總結了有限責任公司與代表機構的特點。
中國大陸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法律地位
- 獨立的法人實體。
股東的責任
- 以認繳出資額為限。
註冊資本
-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一般無最低投資要求。 但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其預期的業務運營。
經營範圍
- 一般允許開展直接經營活動,包括貿易、服務(含諮詢)和製造,前提是這些活動不違法、不受中國政府的禁止和限制,且業務在營業執照規定的批准經營範圍內。
法人代表及管理團隊
- 需要任命一名法定代表人,此人應兼任公司執行董事(或董事會主席,如果有董事會)或總經理;
- 應由股東委任3-13名董事或1名執行董事(若為小型有限公司)組成董事會;
- 法人代表和董事可以是外國人,也可以是中國人
勞動力僱用
- 可以直接僱用外國人和中國本地人。
- 不限制僱用外國人的人數。
開發票和簽合同
- 具有以自己的名義向客戶開具發票和簽訂商業合同的法定資格。
創辦成本
- 較高
預計創辦用時
- 若一切順利,大概需要兩個月時間。
中國大陸代表機構的特點
法律地位
- 不非獨立的法人實體,而是其外國母公司的延伸
- 母公司須成立兩年以上
股東的責任
- 對其外國母公司負有無限責任。
註冊資本
- 無需註冊資本
經營範圍
- 僅限於代表其外國母公司進行市場調研、產品或服務展示、推廣及業務聯絡等活動。
- 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包括簽訂經營合同、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收款、開具發票等。
法人代表及管理團隊
- 要求指定一個首席代表,可以是外國人也可以是中國人。
勞動力僱用
- 可由外國母公司最多可聘用4名外國人,包括1名首席代表和3名一般代表。
- 僱用中國本地人必須通過在中國的外國企業服務公司(FESCO)進行。
- 在實踐中,考慮到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有限,他們通常有最少量的員工。
開發票和簽合同
- 不允許
創辦成本
- 較低
預計創辦用時
- 若一切順利,大概需要一個月時間
在中國大陸設立企業的其他注意事項
在中國設立任何企業之前,潛在的外國投資者通常已經在與中國客戶或供應商做生意。 但隨著業務量的逐漸增長,他們會考慮是否要在中國建立商業存在。
除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上述優惠待遇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申報進項增值稅(“VAT”)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維修或維護服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企業和個人,均應繳納增值稅。 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如13%、9%、6%和0%)適用於不同的商業活動或不同類型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一般有兩種類型,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對於一般增值稅納稅人,應付增值稅按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 中國公司可以註冊為增值稅總納稅人,並將進項增值稅從銷項增值稅中扣除。
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可辦理增值稅出口退稅。 根據納稅人的業務模式,潛在的增值稅節省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開具增值稅發票
開具增值稅發票 中國公司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這種能力可以創造更多的商業機會和/或增加與客戶的議價能力。
外匯
大多數中國公司更願意與中國公司而不是海外公司進行交易,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稅務和外匯結算(必須在中國客戶向海外實體匯款之前完成)可能會很麻煩。
同樣,中國公司在中國開展業務也可創造更多的商業機會和/或增加與客戶的議價能力。
在設立中國公司時,可以考慮選擇一家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 這樣做會使向中國主管部門提交母公司文件等公司成立過程更加順利。
此外,根據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稅收協定,若符合某些條件,股息分配的預扣稅稅率可由10%調低至5%(就大多數其他稅務管轄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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