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陸及亞洲地區的納稅規劃

納稅規劃與希望減輕稅務責任、提前計劃支付的個人和公司均密切相關。 納稅規劃也是財產規劃的密切相關且十分關鍵的一個方面。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納稅規劃有利於優化稅務責任,但有別於激進的稅務規化。讓我們深入討論3個常見的納稅規劃領域。

香港納稅規劃

全部實質/業務/適當資產在香港的香港公司與幾乎沒有任何實質的香港常駐公司或主要用於重新開票目的香港常駐公司相比,前者的納稅規劃更加複雜一些。

後一類常駐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申請實行離岸稅制,但前一類公司的應課稅利潤很有可能需要在香港全部課稅。

雖然香港目前根據應稅利潤實行8.25%或16.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這一稅率被許多歐洲國家認為較低,但香港本地公司或擁有適當資產但有海外母公司的香港公司仍在考慮,是否能夠以及如何進一步減少納稅義務。 儘管地方納稅規劃是可行的,但執行時應十分謹慎,並確保有適當的文件。

一些稅務顧問可能會玩弄“獎金支付與股息支付”的概念,以降低當地企業所得稅,而其他稅務顧問可能建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設立地區辦事處,還有一些稅務顧問可能建議設立某些特許權使用費結構。

然而,我們必須謹慎行事,並考慮香港的各種判例法和香港的反濫用/反避稅條款

進口加工與合同加工

在進行納稅規劃時,還應特別注意進口加工與合同加工安排。 如果香港公司的部分製造過程是與中國大陸的實體作為代理人或分包商進行的,則香港公司會從中獲益。

根據後一種安排,中國的一家工廠負責部分產品的加工和製造, 並向香港公司收取加工費。

香港公司將完成產品生產,並通常提供生產產品所需的原材料。 不過,香港稅務局願意按照《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將香港公司售賣產品給第三方所賺取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

根據最近的一些法院判例,如“CG照明有限公司訴CIR”和“Datatronics訴CIR”,安排結構相當重要,這點已變得更加明顯。

在上述法院判例中,一審法院認為,香港公司參與中國大陸公司的製造業務(無論協議是進口加工還是合同加工)包括先或附帶活動,其中營利性交易是貨物銷售,因此上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不適用。

從以上內容來看,(如果想在香港少繳稅),當局的適當裁決已經變得更為重要,而且有必要適當地認定香港公司的交易和活動。

例如,可以考慮影響香港以外的銷售,使香港公司的活動不僅僅是事先或附帶的活動,或使用適當的代理結構。

證券交易

香港以證券和大宗商品交易而聞名。 人們常說,從證券或商品交易中獲得的利潤確實源於買賣合同受到影響的地方。

如果該來源在香港,則實現的證券交易利潤將在香港按16.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全額納稅。

但是,除了上述規定外,還需要考慮一些判例法,特別是涉及佣金的判例法,以判斷當地的活動在現實中是否會導致繳納香港的企業所得稅。

從判例法(例如“霸菱證券有限公司訴CIR”)中可以看出,草擬相關協議非常重要,但也必須解決這樣的問題:“賬單從哪個司法管轄區提交給客戶?”、“哪個公司負責執行?”以及“客戶的總部在哪裡?”

如果結構合理,納稅規劃可為證券交易商在香港省下一些錢。

    準備好開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