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關於投資入息的稅收
香港是世界上利用股票、債券、基金、期貨和期權等證券產生投資入息的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之一。 雇主和初創公司向員工提供股票期權和股票獎勵也很常見。
因此,可能出現的典型問題涉及 i) 從該等證券投資取得的入息/利得,例如股息、利息及處置利得,是否須按受贈人的水平繳納任何香港稅; (ii)香港是否有可能減輕稅務風險(若有風險)。
有關香港投資入息的稅務規則
按照屬地來源稅制,香港不向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合夥人及受託人)徵收利得稅,前提條件是 (i)此人未在香港從事該入息來源的交易/業務/職業 (ii)有關人士的入息並非按照《稅務條例》的一般收費條文產生於香港或源自香港(即並非源自香港)。
此外,香港不會就出售資本資產的利得(即資本性質的利得)徵收利得稅。 因此,即使有關人士在香港從事貿易/商業/專業,而該等利得來自香港,只要其符合資本性質,便無須在香港繳稅。
根據上述稅務規則,投資入息/利得可獲豁免繳付香港稅,但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是否在香港從事交易/業務/職業?
公司通常被認為是在香港進行貿易/業務/行業 若在香港管理和控制一家公司,則該公司被視為在香港從事交易/業務/職業,如BVI公司,其董事居住在香港。
在實踐中,香港稅務局(“HK-IRD”)亦認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從事交易/業務/職業。
因此,該等接受投資入息的香港公司極有可能須繳付香港稅(除非該等入息被認為來自香港以外及/或屬資本性質,下文將進一步討論)。
但對個人而言,在參與證券投資時,需要進行不同的測試,以測試其是否在香港從事交易/業務/職業。 對於這些人稅務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其動機;
- 是否可將買賣證券視為其全職工作
- 其持有證券的期限
- 過去是否連續或頻繁進行類似交易
- 是否將證券交易作為其唯一或主要入息來源
- 處置證券的理由。
因此,可以這樣認為,透過經紀證券帳戶進行投資(在香港相當普遍的活動)的個人,是在在香港從事交易/業務/職業,而其從該等投資取得的入息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投資入息是否來自香港?
由於香港稅務局備有不同的判例法和其他指引,因此有不同的稅務規則和測試,以釐定各類投資入息的來源。
例如,為了釐定利息來源,可能需要考慮提供信用測試是否適用。例如,如果資金首先由貸款人(例如債券持有者)提供給香港以外的借款人(例如債券發行人),那麼信貸的發放很可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導致這些債券的利息入息來源於香港以外,因此在香港納稅。注意,此測試不能適用於所有情況。
然而,投資證券銷售利得的來源又面臨另一個測試。 主要的重大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這些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 這些上市證券在哪個證券交易所交易
- 未上市證券/經櫃檯交易證券的買賣合約生效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稅務局/法院亦會採用全部事實檢驗法(即檢視所有有關因素/業務活動),以確定利息收入及處置所得的來源。 此外,在香港沒有應繳稅款並不意味著在其他稅務管轄區不應繳納稅款。
資本利得的性質?
一般來說,以長期投資為目的而持有的投資證券的銷售利得具有資本性質,因此不應納稅,以短期交易為目而持有的證券則屬於交易性質,應納稅。
同樣,在釐定利得性質時,有必要考慮每一案件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 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納稅人在購買和持有投資證券時的意圖
- 投資證券的所有權期限
- 進行類似交易的頻率和規律性
- 收購投資證券時的融資方式
- 處置的原因
- 公司的主要活動(如適用)
- 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投資證券的分類(如適用)。
關於上述稅務事宜,香港稅務局與納稅人之間存在很多稅務糾紛,其中有些糾紛向覆核委員會(即稅務審裁處)提出上訴,甚至提請法院作出裁決。 HKWJ Tax Law & Partners可在稅務糾紛的任何階段為您提供協助,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並為您提供解決稅務糾紛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