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第698 號通告施行

國稅函[2009][2009]698號(“698號通告”)於2009年12月10日發布,至今仍存諸多爭議,主要是因為該通告對非中國內地居民的規定不夠明確。

關於698號通告施行的若干適用指南參見國稅發[2010]75號 [2010] (“75號通告”),其中包含關於解釋2007年中國內地與新加坡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包括其資本增值稅條款)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24號(“24號公告”) [2011] 第6條的詳細指南, 其中討論了與非中國內地居民相關的各種稅務問題

中國第698 號通告的主要影響

關於第698號通告的討論連篇累牘,但總的來說,這一通告似乎試圖防止濫用公司形式。它主要關注非中國內地居民企業對中國內地居民企業進行的間接股權轉讓。

中國內地通常只對非中國內地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其在中國內地居民企業的股份而獲得的資本利得收入徵稅,前提是在轉讓前12個月內,這些非中國內地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參與轉讓的中國內地居民企業25%的資本。

然而,正如適用於中國內地與新加坡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還適用於中國內地其他稅收協定或安排中的任何類似條款的第75號通告所述: “就中國內地居民企業股份間接轉讓,為逃稅或取得稅收優惠待遇而濫用企業組織形式,而非出於真正經營目的者,中國內地保留根據反濫用規定啟動反逃稅調查程序的權利,以防止中國內地稅收相關利益損失。”

《第698號通告》第5條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通過處置中間持股而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份,在以下情況下必須提交報告:

  1. 中間控股公司位於實際稅負12.5%以下的司法管轄區;或
  2. 中間控股公司所在管轄區不對來源於國外的收入徵稅。

根據24號公告,698號通告適用於所有外國投資者(即使投資佔1%的外國投資者)和根據上述第(1)和(2)項規定取得的外國收入 。第(2)條是指資本收益收入及其實際稅負,第(1)條是指對股權轉讓交易所得的實際稅負。

如果中國內地稅務機關認為整個結構缺乏業務目標,並且是為了在中國內地避稅而成立的,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可能會採取實質重於形式的方法,而忽略直接控股公司。

第24號公告是否真的使第698號通告的解釋更加清晰,還有待討論,但它肯定迴避了一個問題:參與免稅的企業稅制是否也具有報告義務。 此外,有人會提出諸如人力資源、更簡單的股權轉讓規定、外匯政策、更方便的貸款安排和外國稅務規劃等商業理由來證明在中國內地以外的離岸管轄區使用控股公司是合理的。

在中國內地的重慶、新疆、江蘇和南京發生了某些有趣的關於698號通告的案例。 《中國稅務報》最近報導了幾起間接股權轉讓被處罰的案例,但未披露案件的具體細節,因此698號通告的具體施行方式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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