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稅務信息交換協議
作為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香港與其貿易夥伴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讓投資者確切了解香港的徵稅權,並鼓勵他們開展業務。
此外,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絡旨在鼓勵共同經濟發展,防止歧視和雙重徵稅。 除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外,香港還與其他稅務管轄區訂立了稅務信息交換協議,以打擊逃稅行為。 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稅務信息交換協議現況概述如下:
現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香港與以下45個稅務管轄區簽訂了有效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1) | 奧地利 | (16) | 愛爾蘭 | (31) | 新西蘭 |
(2) | 白俄羅斯 | (17) | 意大利 | (32) | 巴基斯坦 |
(3) | 比利時 | (18) | 日本 | (33) | 葡萄牙 |
(4) | 文萊 | (19) | 澤西島 | (34) | 卡塔爾 |
(5) | 柬埔寨 | (20) | 韓國 | (35) | 羅馬尼亞 |
(6) | 加拿大 | (21) | 科威特 | (36) | 俄羅斯 |
(7) | 捷克 | (22) | 拉脫維亞 | (37) | 沙特阿拉伯 |
(8) | 愛沙尼亞 | (23) | 列支敦士登 | (38) | 塞爾維亞 |
(9) | 芬蘭 | (24) | 盧森堡 | (39) | 南非 |
(10) | 法國 | (25) | 澳門 | (40) | 西班牙 |
(11) | 格魯吉亞 | (26) | 中國大陸 | (41) | 瑞士 |
(12) | 根西島 | (27) | 馬來西亞 | (42) | 泰國 |
(13) | 匈牙利 | (28) | 馬耳他 | (43)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14) | 印度 | (29) | 墨西哥 | (44) | 英國 |
(15) | 印度尼西亞 | (30) | 荷蘭 | (45) | 越南 |
請注意,香港已進一步與南非、阿聯酋、意大利和韓國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與南非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執行令已於2015年5月15日公佈,將在通過地方立法和完成批准程序後生效。
潛在的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此外,香港正積極與以下14個稅務管轄區商討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1) | 巴林 | (6) | 立陶宛 | (11) | 挪威 |
(2) | 孟加拉 | (7) | 馬爾代夫 | (12) | 土耳其 |
(3) | 塞浦路斯 | (8) | 毛里求斯 | (13) | 烏克蘭 |
(4) | 德國 | (9) | 尼日利亞 | ||
(5) | 以色列 | (10) | 北馬其頓 |
涉稅信息交換協議
目前,香港與七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涉稅信息交換協議,包括美國、丹麥、法羅群島、格陵蘭島、冰島、挪威和瑞典。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有關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在香港實施的相關立法修正案已於2016年6月22日制定為法律。 根據AEOI立法,金融機構必鬚根據盡職調查程序,查明申報稅務管轄區內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由控制人為申報稅務管轄區內稅務居民控制的被動非金融實體持有的金融賬戶。
這些賬戶的必要信息(包括姓名、稅務識別號、賬戶餘額、被動收入金額等)須每年收集並提交至稅務局(“IRD”)。
稅務局將與申報稅務管轄區一起管理AEOI標準,前提是已與相關申報稅務管轄區達成安排,為信息交換提供基礎。 目前,香港的申報稅務管轄區已經增加至126個。 2018年,香港就2017年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了首次信息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