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經濟實質法
包括香港和中國大陸在內的全球許多投資者出於各種目的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維持實體,例如作為持有股份投資和/或知識產權的工具,或從事交易、服務和/或基金管理業務。
請注意,BVI推出了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經濟實質法”),根據該法,在BVI,指定的實體包括:
- 在BVI註冊的公司。
- 在BVI註冊的外國註冊公司/有限合夥企業。
- 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合夥企業,其為BVI的稅務居民(“相關實體”),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業務活動(“相關活動”)。
這些實體必須在BVI保持經濟實質,除非能夠滿足某些豁免條件
由於歐盟和經合組織的關切,頒布經濟實質法是為了提高稅收透明度和打擊避稅/逃稅行為。 該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BVI相關活動
受《經濟實質法》管轄的相關實體開展的相關活動涵蓋相當廣泛的商業活動,包括以下活動:
- 控股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 總部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金融和租賃業務
-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 海運業
- 銀行和保險業務
《經濟實質法》項下BVI的實質要求
為了遵守《經濟實質法》,開展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純持股公司除外)必須在BVI保持經濟實體,如營業場所/實體辦公室/場所、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實體資產、在BVI發生的足夠支出,這取決於所開展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 此外,相關活動需要由BVI指導和管理,核心創收活動在BVI之外開展。
對於能夠滿足一定條件的純持股實體,實質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因為它只有兩個要求:
- 遵守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夥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 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用於持有並管理公平權益或股份,並且在該實體管理這些公平權益或股份時,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進行該管理。
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相關實體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 不遵守這些要求將受到處罰、撤銷或兩者兼而有之。
實質要求的豁免
如果可行,為了免除《經濟實質法》的實質要求可以考虑对相关实体采取以下措施:
- 未從事相關活動;
- 成為外國稅務管轄區(非黑名單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如香港(見以下註釋);
- 關閉相關實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實體是該外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必須了解該外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影響/後果。
BVI的報告義務
相關實體有義務每年向其在BVI的註冊代理人提供信息,以便向BVI政府當局報告。 所需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BVI實體是否是BVI領土之外的稅務居民,如果是,它是哪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以及相關的文件證據(例如,由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明)
- BVI實體開展哪些相關活動
- BVI實體維持的經濟實體的細節。
於2019年1月1日前成立的相關實體的第一個報告期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報告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9日。
結論
除非BVI實體的業務不屬於相關活動和/或BVI實體在BVI維持了《經濟實質法》所要求的經濟實體,否則使用BVI實體持有投資/財產或經營業務可能並沒有好處。
可以考慮將BVI實體的業務轉移到外國管轄區,如香港有限公司,然後關閉BVI實體。 如果想保留BVI實體,一種選擇是讓BVI實體成為外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因此,建議提前了解相關外國稅務管轄區的稅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