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audit and dispute - HKWJ Tax Law

香港稅務審計與爭議

香港的稅制簡單,但並不令人一目了然。 在採用屬地來源製的香港,最具爭議的稅務問題之一是,收入是否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即源於香港),因此是否需要繳納香港所得稅。. 每年在稅務審計和調查中都會審查許多關於收入來源/可徵稅性的稅務爭議案件。 這些稅務爭議案件和依據職權進行現場審計已提交給稅評審查委員會(即稅務法庭)和法院裁定。

除了與收入來源有關的問題外,由於納稅人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預估/額外)評稅/稅單,向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所遲交異議書,導致香港的稅務糾紛越來越多。

除非香港稅務局在極少數情況下認為異議有效,否則延遲提交異議書的後果是,納稅人須按有關評稅/稅單的要求在香港繳納所得稅,儘管他們的收入可能符合在香港免稅的條件。

關於收入是否來源於香港的爭議

許多納稅人認為,只要他們的業務活動不是在香港進行的,且事實證明沒有在香港運營任何辦事處、僱傭工作人員,或客戶和供應商位於香港,那麼他們的收入就不需要繳納香港所得稅。

但是,請注意,這些事實一般不足以支持納稅人從香港稅務局獲得離岸免稅身份。 除其他外,還要求納稅人有足夠和適當的證明文件,如證明其業務經營的交易文件和通信,從而為其離岸免稅申索提供證明。

另請注意,香港稅務局在審核離岸免稅申索時越來越嚴格。 除其他情況外,下列情況可能導致香港稅務局拒絕離岸免稅申索。

  1. 向香港稅務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證據不足,或不利於離岸免稅申索或與之相矛盾;和/或
  2. 對香港稅務局查詢的回复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此外,香港稅務局有時在評估離岸免稅申索時相當積極,可能是為了保障稅收。 在審查離岸免稅申時,它可能採用各種測試(例如事實測試、合同測試和操作測試匯總),並給予不同的偏重(例如實質重於形式或形式重於實質)。 因此,對於納稅人而言,有深入和全面的稅法知識,特別是案例法,十分重要,以便向香港稅務所爭取離岸免稅申索。

最後,如果納稅人不接受稅務評估員拒絕其離岸免稅的要求,他們有權向稅務局局長提出上訴,然後向評稅審查委員會/法院提出上訴。

關於香港來源收入的稅務審計和調查

香港稅務局可能會將一項離岸免稅申索案件移交其稅務現場審計和調查部門進行審查。 稅務審計結束後,如果發現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提交了不正確的稅務申報,香港稅務局可能會徵收/收取罰款和/或利息。

因此,除了稅務知識之外,良好的談判和陳述技巧對於離岸免稅申索以及罰款/利息問題也很重要。 被選中進行審計或調查的其他原因可能包括:

  • 一家公司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附有重要保留
  • 交易主要以現金結算
  • 與前幾年或同行業的其他企業相比,企業的營業額或利潤低得不合理
  • 重組導致利潤大幅減少
  • 一家公司從不明來源獲得了大量資金的注入
  • 公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大規模的國內和跨境交易
  • 未能按時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 未能保持足夠的業務記錄
  • 其他政府部門轉介的其他案件.

關於延遲提交異議的爭議

同樣,在填寫報稅表之後,或由於各種其他原因,如延遲或沒有提交報稅表,或由於即將到來的6年法定評稅期限,香港稅務所可能會向納稅人發送(預估/附加/保護)稅評。

如納稅人不同意評稅,他們有責任在評稅通知書發出後1個月內,就評稅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異議。 否則,稅評將是最終的和決定性的。

纳税人有时会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在1个月期限内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异议,例如未收到评税通知书、纳税人本身/其税务代表忽略了发出评税通知书、税务代表与纳税人失去联系、纳税人与税务代表沟通不畅,以及有关人士生病。 因此,税评中要求的税款将成为最终应付税款,如果拖欠税款,将征收滞纳金。

為了維持稅務狀況,部分納稅人仍會向香港稅務所提交延遲異議。 關於香港稅務所是否應接受這種延遲異議的爭議經常發生。 雖然納稅人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延遲理由,但根據稅法和實踐,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理由,否則香港稅務所很少接受延遲異議。

為了減少與香港稅務所發生延遲異議糾紛的機會,納稅人必須確保提交給香港稅務所的通信地址是最新地址。 稅務代表的作用也至關重要,建議任命一個稱職且組織良好的團體作為納稅人的稅務代表。 此外,建議納稅人與其稅務代表保持良好的溝通渠道。

如果提出延迟异议,建议保留所有相关文件证据,作为延迟异议的证据。

結論

在香港稅制下,獲得離岸免稅地位並不能唾手可得。 此外,對稅評提出延遲異議可能會導致您承擔納稅義務。 為了減少與香港稅務所發生爭議的程度/機會,必須謹慎處理離岸免稅申索和稅評。 我們可以在您納稅流程的任何階段為您提供服務,來幫助您處理離岸免稅申索,以及任何稅務爭議和稅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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