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西班牙
港的稅務代表團體一直在進行遊說,表示香港稅務局應與其稅務協議締約方聯絡,接受標準的“公司註冊證明書”(由香港公司註冊官在香港公司成立時發出)作為香港公司,用於證明其香港稅收居民身份,如同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中規定的那樣。
不過,直至目前為止,申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時,仍需填寫一頁標準申請表,而當“充分”時,香港稅務局會發出一張所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通常需要二十一(21)個工作日。
由於香港和西班牙之間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相對較新 自2013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 尚不清楚標準申請表需要填寫哪些確切信息或被視為充分的信息(有時這些信息由稅務協議締約方規定,此案例中是西班牙),以便香港稅務局向香港公司提供上述居民身份證明。
舉例來說,標準的申請表格,除了填寫公司的詳細資料外,還要求香港公司提供有關其“在香港的業務活動”、“在香港居住的管理人員人數”、“董事會議是否通常在香港舉行”、“香港員工是否通常參與製定戰略政策、業務方向、制定工作計劃、執行管理決定、任何業務融資及評估業務表現”方面的資料,以及香港公司是否“在香港集中管理和控制”。
香港-西班牙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不過,很明顯,根據香港與西班牙籤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4條,在香港的“締約一方居民”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或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成立,則通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因此,看起來即使香港公司在香港沒有“管理和控制”,香港稅務局仍然願意為香港公司簽發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因為它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作為比較,參見香港和日本之間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這項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第4條規定,就香港而言,“締約方的居民”僅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主要管理和控制場所的公司”。 這表明,就香港-日本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目的而言,在獲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的情況下,“公司註冊證明”是不充分或不需要的文件,但也表明相關的香港公司(也)需要在香港進行管理和控制。
結論
因此,似乎为了这些目的,香港税务局需要在标准申请表上尽可能多地收集关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信息。 然而,在香港-西班牙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为取得香港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证而收集这些信息时,所获得的信息可能会被香港税务局忽略,因为它与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