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irement in Thailand - HKWJ Tax Law

在泰國退休

當考慮退休時,許多荷蘭人就會想到去泰國或其他異國他鄉享受他們的黃金歲月。 這可能會引起與荷蘭稅務當局的一些問題。 那麼,在這些地區退休是可能的嗎?甚至是有益的嗎?

荷蘭退休金稅

眾所周知,稅務機關經常提供養老金計劃稅收優惠,並使用各種方法來促成優惠的實現。 有些稅務機關允許對支付給某一養老金計劃的繳款進行稅收扣減;然而,對未來的養老金支付全額徵稅。

此後,其他稅務機關將免除未來養老金支付的任何稅收,但同時將拒絕養老金繳款的稅收扣減。

荷蘭稅務機關採用第一種方法,即養老金繳款時通常免稅,未來養老金支付完全徵稅。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和荷蘭養老金

荷蘭養老金方法還反映在荷蘭與其他國家締結的大多數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 例如,如果比利時或英國居民因過去受僱於荷蘭公司而獲得荷蘭(非政府相關)養老金,並且與養老金相關的供款已考慮到荷蘭的稅收減免,則一般而言,荷蘭稅務機關有權對此養老金的支付徵收荷蘭個人所得稅。

這一規則的一般例外情況是,如果比利時或英國稅務機關對養老金支付全額徵稅,在這種情況下,荷蘭將對其免稅。

由於香港不對從其他國家獲得的養老金徵稅,香港-荷蘭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成為荷蘭保留其對荷蘭養老金徵稅權利的最佳範例(該協定在兩個管轄區已完全生效)。

根據該特別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18條,按照養卹金/退休計劃等支付的荷蘭(非政府相關)養卹金僅在荷蘭徵稅,個人可參與上述計劃以獲得退休福利,而且就稅務而言,該計劃在荷蘭得到公認。

可否在泰国退休并减少荷兰的纳税义务?

荷兰和泰国于1975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于1976年生效,但与荷兰税务机关通常使用的养老金方法相冲突。

这是因为该双重征税协定的养老金条款规定,一般而言,由荷兰私人机构支付的所有荷兰养老金只能在泰国征税。

因此,就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荷兰的养老金缴款以较高的荷兰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税前扣除,但养老金缴款本身则以零或较低的泰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而不是以较高的荷兰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请注意,尽管荷兰政府的养老金适用不同的规则,但通常须缴纳荷兰个人所得税。

 泰國退休稅務案例

2011年2月18日,荷蘭下級稅務法院討論了荷蘭-泰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法庭討論的主題是2000年移居泰國的荷蘭人。

這位荷蘭人在1968年至2002年期間在一所公立大學工作,該大學於1992年私有化。 自2002年起,荷蘭國民從荷蘭基金會ABP(該基金會通常負責荷蘭政府的養老金)獲得了與他過去的工作有關的養老金。 2006年,他收到了25,727歐元的養老金,其中1,117歐元被荷蘭稅務當局扣繳了荷蘭個人所得稅。

這位荷蘭人不同意這種特殊的預扣,因為他認為養老金只在泰國完全徵稅。 然而,荷蘭稅務當局不同意這一說法,並認為這筆錢在荷蘭應全部納稅。

荷蘭下級稅務法院的結論是,荷蘭低稅法院得出結論,相關養老金支付部分是在該大學屬於荷蘭政府期間(1968-1992年)累積的,一部分是在該大學私有化後(1992-2002年)累積的,因此,在荷蘭,25727歐元中的24/34,即或18160歐元應納稅。 換言之,7,567 歐元的徵稅權全部分配給了泰國。

荷蘭高等法院的確認

這一裁定確認荷蘭和泰國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18條適用於荷蘭養老金從荷蘭支付給泰國居民的情況。

一般來說,荷蘭-泰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該協定)第18條規定,由荷蘭私人機構支付的所有荷蘭養老金僅在泰國應納稅(即使荷蘭的繳款已經在荷蘭扣除了高額的荷蘭個人所得稅)。

然而,雖然《協定》第18條也適用於年金支付,本條第2款規定了對一般規則的豁免,即這些付款只應在泰國征稅。

根據《協定》第18條第2款,荷蘭還可對其支付給泰國居民的年金款項徵稅,條件是這些款項“被另一國家(即荷蘭)的企業從該另一國家(即荷蘭)獲得的利潤中扣除”。

因此,年金支付是否從年金受益人擁有的荷蘭公司的利潤中收取,或從向受益人支付年金的保險公司的利潤中收取,都無關緊要。

此外,可能會有一種觀點認為,當收款人在過去繳納了大部分年金付款時,付款不能被認為是“收取”的。 然而,這是不可能成功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利潤包括年金供款、實現的任何投資收益,以及年金支付義務。

2011年8月19日,荷蘭高等法院的判決確認了上述觀點。

泰國退休的裁決結果

在泰國退休之所以對荷蘭人來說是一個相當有吸引力的選項,是因為那裡有著溫暖的氣候和白色的沙灘,顯然還因為那裡有稅收優惠。

為了從上述稅收優惠中獲益,需要您確保某些實際步驟的實施,對此,本公司可提供幫助。 荷蘭國民退休的其他選擇在我們關於荷蘭人海外退休的文章中做了討論。

    準備好開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