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印花稅指南
在香港,當某些文件涉及買入或出售物業或租賃物業時,或者當買入或賣出香港股票時,必須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成本可能很高,尤其是在涉及高價值房產或股票時。
因此,了解印花稅的相關規則和義務至關重要,以免因逾期或未加蓋印花而受到處罰。
香港印花稅類型
詳見《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主要對以下類型的文件徵收:
- 出售或轉讓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不動產的租賃(也稱為“租賃協議”)
- 出售或轉讓香港的股票
- 出售轉讓也稱為“轉讓”
接下來,我們將深入了解香港不同種類的印花稅。
不動產的出售或轉讓
住宅物業和商業地產通常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即從價印花稅(AVD),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繳納買家印花稅(BSD)和/或額外印花稅(SSD)。
從價印花稅(AVD)
從價印花稅按物業的銷售/轉讓對價或價值收取,以較高者為準。 目前,適用的費率如下:
出售/轉讓對價或物業的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1標準稅率的第1部 (參見下面的註釋1) | 第1標準稅率的第2部 (參見下面的註釋2) | 第2標準稅率 (參見下面的註釋3) |
$0 < $2,000,000 | 15% | 1.5% | $100 |
$2,000,001 ≤ $2,176,470 | 15% | $30,000+超出$2,000,000款額的20% | $100 |
$2,176,471 ≤ $3,000,000 | 15% | 3% | $100 |
$3,000,001 ≤ $3,290,330 | 15% | $90,000+超出$3,000,000款額的 | $100+超出$3,000,000款額的10% |
$3,290,331 ≤ $3,528,240 | 15% | 4.5% | $100+超出$3,000,000款額的10% |
$3,528,241 ≤ $4,000,000 | 15% | 4.5% | 1.5% |
$4,000,001 ≤ $4,428,580 | 15% | $180,000+超出$4,000,000款額的20% | 1.5% |
$4,428,581 ≤ $4,500,000 | 15% | 6% | 1.5% |
$4,500,001 ≤ $4,935,480 | 15% | 6% | $67,500+超出$4,500,000款額的10% |
$4,935,481 ≤ $6,000,000 | 15% | 6% | 2.25% |
$6,000,001 ≤ $6,642,860 | 15% | $135,000+超出$6,000,000款額的20% | $360,000+超出$6,000,000款額的10% |
$6,642,861 ≤ $6,720,000 | 15% | $135,000+超出$6,000,000款額的20% | 3% |
$6,720,001 ≤ $9,000,000 | 15% | 7.5% | 3% |
$9,000,001 ≤ $10,080,000 | 15% | 7.5% | $270,000+超出$9,000,000款額的10% |
$10,080,001 ≤ $20,000,000 | 15% | 7.5% | 3.75% |
$20,000,001 ≤ $21,739,120 | 15% | $1,500,000+超出$20,000,000款額的20% | 750,000+超出$20,000,000款額的10% |
$21,739,121 ≤ $21,739,130 | 15% | $1,500,000+超出$20,000,000款額的20% | 4.25% |
$21,739,131及以上 | 15% | 8.5% | 4.25% |
注意:
1.除非特別豁免或另有規定,否則該稅率適用於以下情況:
- 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簽立的收購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非符合較低稅率(即第2標準稅率)的條件;
- 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訂的單一文書,用於收購或轉讓多於一處住宅物業。
引入這一更高的稅率是為了打擊香港住宅物業的投機活動。
2.除非特別豁免或另有規定,否則稅率適用於以下情況: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簽立的收購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非符合較低稅率(即第2標準稅率)的條件;
- 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之前簽訂的關於收購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
收取這些更高的利率也是為了遏制對香港房地產的投機。
3.除非特別豁免或另有規定,否則稅率適用於以下情況:
- 購置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條件是買方/承讓人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而在收購該物業時,他/她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 在2020年11月26日當天或之後簽訂的收購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
買方、賣方和任何使用該票據的人將共同承擔支付從價印花稅的責任。
買家印花稅(BSD)
自2012年以來,為收購住宅物業而簽訂的銷售協議或出售轉讓契約上強制執行 “買家印花稅”。
但是,如果買方或承讓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既是合法所有人又是實益擁有人),或者如果特定豁免適用,則買家印花稅不適用。
買家印花稅按規定對價或物業市值的15%(以較高者為準)計算,並在從價印花稅之上支付。
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為香港住宅物業市場過熱的交易降溫。
額外印花稅(SSD)
除非能夠滿足某些豁免條件,否則如果存在以下三個條件,則需繳納額外印花稅:
- 該交易涉及住宅物業的出售和購買或轉讓;
- 該房產由賣方或轉讓人在2010年11月20日當天或之後收購;以及
- 賣方或轉讓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置房產(請參閱下表)
額外印花稅稅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 | 額外印花稅稅率 |
6 個月或更短 | 20% |
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12 個月 | 15% |
超過 12 個月但不超過 24 個月 | 10% |
超過 24 個月但不超過 36 個月 | 10% |
與買家印花稅一樣,額外印花稅是根據規定的對價或房產的市場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的。
物業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以及任何使用該票據的人均須共同承擔支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引入額外印花稅是為了遏制對住宅物業的投機。
符合條件的外來人才退還香港印花稅(視法律而定)
為了鼓勵新來的人才留在香港長期發展,新來的人才有資格申請退還購置香港住宅物業所繳納的額外印花稅,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他/她作為合資格的外來人才,已於2022年10月19日或之後在香港購置住宅物業;
- 在購置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定人才引進計劃下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尚未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除非他/她在有關物業轉讓之日起12個月內購置有關物業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即購買新物業然後出售原來的物業);
- 他/她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即在香港連續居住七年後);
- 在申請退還印花稅時,他/她仍然是有關財產的所有者;以及
- 他/她只能就一處住宅物業申請退款。
可能退還的印花稅是按15%收取的買家印花稅和按第1標準稅率收取的從價印花稅。 請注意,符合條件的外來人才仍需要按第2標準稅率支付從價稅。
出售/轉讓香港股票
出售/轉讓香港股票通常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率如下:
文件性質 | 稅率(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 |
出售或購買香港股票的成交單據 | 每張已售票據和每張買入票據對價金額或其價值的0.13% |
無償處置轉讓產權 | $5+待轉讓股票價值的0.26% |
任何其他類型的轉讓 | $5 |
香港印花稅減免
香港政府推出印花稅減免,包括集團內部減免、股票借貸減免和伊斯蘭債券計劃減免。
關於集團內部減免,它適用於將香港的不動產或股票從一個關聯法人團體轉讓給另一個關聯法人團體,但須遵守某些條件。
以下情況可認為是關聯法團:
- 一方為另一方不少於90%已發行股本的受益所有人;或
- 第三方此類法團是前兩方不少於90%已發行股本的受益所有人。
為符合團體內部減免的資格,除其他外,必須:
- 轉讓人和受讓人保持關聯至少兩年;
- 聯營公司之間轉讓資產的對價均不由非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收。
HKWJ Tax Law如何為您提供幫助
我們的稅人務專業員有能力就各種稅務問題(包括印花稅)提供稅務規劃建議,以幫助您優化個人稅務狀況。
我們還提供有關印花稅的協助,包括但不限於:
- 就某項交易是否收取印花稅、義務和金額提供諮詢意見
- 確定印花稅豁免/減免申請的資格
- 根據引進人才計劃申請集團內部減免和退稅
- 對印花稅評估提出上訴
- 探索實現印花稅節稅的可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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