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
最近,香港引入了一項新的重大特色制度。這是一種稅收激勵制度,稱為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適用於公司及非法團業務(即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第一筆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會以現行稅率減半徵稅,於2018/19評稅年度起生效。
即公司的第一筆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8.25%,不再採用16.5%的稅率,而其非法團業務稅率為7.5%,取代15%的稅率。其餘超過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將繼續按正常稅率計算。
然而,如果一個實體有一個或多個關聯實體,兩級利得稅稅率只能適用於其關聯實體中的一個指定實體。其他實體不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一個實體是另一實體的關聯實體,如果:
- 其中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
- 兩者受同一實體(包括自然人)控制;或者
- 如果第一個實體是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另一個實體是經營另一個個人獨資企業的同一個人
本文中的控制係指,如果一個實體,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一個或多個其他實體間接(a)擁有或控制另一個實體已發行股本總額的50%以上;(b)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另一實體合計超過50%的表決權;或(c)有權獲得另一實體資本或利潤總額的50%以上。
兩級利得稅稅率應用場景
以下是稅務局提供的一個說明性案例,解釋了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下“關連實體”的定義。在本例中,陳先生和陳女士從事以下業務:
職責 | 已發行股本/投票權/利潤 | |
陈先生 | 陈女士 | |
公司A | 50% | 50% |
公司B | 50% | 50% |
合夥公司C | 60% | 40% |
獨資企業D | 100% | – |
獨資企業E | – | 100% |
獨資企業F | – | 100% |
從這裡可以看出:
- 公司A與公司B並非關連實體,因為陳先生或陳女士對其均無控制權。兩者都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
- 合夥企業C及個人獨資企業D為關連實體,因為陳先生對其擁有控制權。他們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兩級利得稅稅率。
- 個人獨資企業E和個人獨資企業F也是相互關聯的實體,因為它們是由陳女士經營的。他們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兩級利得稅稅率。
根據以上說明,有四個實體有資格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每年最多可節省63萬港元的稅款。
評稅利潤的替代方法
話雖如此,如果個人有資格選擇個人評稅,新的兩級稅制對其業務未必總是有利的。根據個人評稅,對所有來源的總收入按累進稅率計算稅款,包括來自其非法團企業的利潤。
一般來說,選擇個人評稅可讓納稅人從其綜合收入中扣除:
- 扣除額和津貼;
- 為產生應稅財產租金收入而藉款的利息支出;
-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遭受的營業稅損失。
因此,個人評稅項下的整體納稅義務可能高於或低於根據附表基準(即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分開計算的應繳稅款,而兩級利得稅稅率可適用於該附表基準。
因此,可能需要根據這兩種方法進行稅務計算,以確定哪種方法產生的總納稅額最少。
此外,實體要根據新的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納稅,必須聲明其沒有關聯實體,或者沒有其他關聯實體選擇兩級利得稅率。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作出不正確的聲明可能會遭受重罰。因此,在作出選擇前,應仔細檢討自己是否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的資格。如有疑問,應尋求專業建議。
由於香港新財政年度已經開始,香港稅務局(“IRD”)現已向納稅人發出2020/21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和雇主報稅表。您可以參考我們發布的“2021香港報稅季”一文,了解一些實用的報稅信息和建議,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您的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