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稅收 - HKWJ Tax Law

數字稅收——全球在數字經濟下的新稅收

為了進一步推動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目前正在著手一項新的數字徵稅提議(通稱“BEPS 2.0”)。 BEPS 2.0有兩個組成部分,即,第支柱1和支柱2。 支柱2(即,徵收全球最低稅率)已經在問題6中討論過了, 所以,這次我們討論支柱1,它主要影響自動數字服務(“ADS”)企業和麵向消費者企業(“CFB”)。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認為這類企業無論在市場國家是否有實體機構,都有持久地積極參與市場國家經濟生活的能力。

ADS指的是既有自動化(即,在最少量人工參與的情況下向某個特定的用途提供服務)也有數字化(即,通過互聯網或電子網絡提供服務)的服務。

CFB指通過向消費者銷售常見商品和服務來產生收入的企業,包括通過中介、特許經營或許可間接銷售的產品和服務。

支柱1數字稅收

從廣義上講,第一支柱的目標是開發一種對傳統的稅收權的分配進行統一更新的方法,從而將稅收權擴展到服務或商品消費所在的市場國。 支柱1有三個基本要素:

  1. 對跨國集團分配到市場國的部分剩餘利潤享有的新的稅收權(“A類金額”)。
  2. 在市場國實際進行的某些基礎市場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固定回報(“B類金額”)。
  3. 通過爭議預防和解決來提高稅收確定性的過程(“C類金額”)。

A類金額

如果某個跨國集團的業務符合規定的範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即,集團年度合併收入門檻,以及範圍內的對外收入的最低門檻)。

然後,對ADS和CFB應用不同的聯結制度規則,以確定A類金額是否可以分配到某個市場國。 A類金額的計算基礎是集團按照公認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帳戶的稅前利潤。 A類金額將按照如下三個步驟確定。

  • • 第1步:確定剩餘利潤,即,集團的利潤超過議定的利潤門檻,即,所謂的剩餘利潤;
  • 第2步:確定重新分配比例,即,將剩餘利潤或可分配的稅基按照議定的百分比分配給市場國;以及
  • 第3步:分配密鑰,在源自本地的範圍內的收入的基礎上,將剩餘利潤分配給市場國。

A類金額將根據上述方法確定,這和按照公平原則確定跨國集團內部的利潤分配不同, 因此,將建立一種機制來協調新的稅收權於現有利潤分配規定,以避免現有的利潤分配規定帶來的雙重課稅問題。

B類金額

B類金額旨在對執行基礎市場營銷和分銷活動的關聯方分銷商的薪酬實行標準化,以簡化轉讓定價規則的管理和增加稅收確定性。 B类金额适用存在现有联结且与A类金额的新联结制度规则无关的实体或常设机构。

C類金額

經合組織在尋求建立兩套提高稅收確定性的規則, 即(i)和A類金額有關的爭議和解決規則, 以及(ii)另一套超出A類金額適用範圍的規則。

經合組織的數字稅收提案尚未最終確定,可能會由於政治討論而發生變化。 經合組織的目標是在2021年中之前完成這一進程,而解決政治問題和剩餘技術問題的努力還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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