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香港是亞太地區的兩個國際大都市,吸引了大量外國人前來投資和工作。 這些外國人可能擔心的一個問題是:他們的收入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案例表明,法院的做法現在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實總論”的做法,而不限於合同事項。 此外,《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只適用於創造利潤的交易發生在香港的情況。 然而,確定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並不是簡單而容易的工作,往往與先行或附帶活動相混淆。
通過發布第9號公告,中國稅務機關在判定中國內地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將更多地關注商業實質和相關事實。 另一方面,在某些新的條件下,公司可以作為受益所有人享受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帶來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