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香港和中國大陸在內的全球許多投資者出於各種目的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維持實體,例如作為持有股份投資和/或知識產權的工具,或從事交易、服務和/或基金管理業務。
為了我們自身健康的利益,我們中的許多人會定期檢查身體,這可能使我們能夠在早期“發現”我們可能不久或以後需要面對的任何疾病。
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最近要求香港銀行密切調查其客戶的稅務狀況,例如是否進行了適當的稅務申報,以及是否在香港和海外履行了納稅義務。
上述案例表明,法院的做法現在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實總論”的做法,而不限於合同事項。 此外,《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只適用於創造利潤的交易發生在香港的情況。 然而,確定利潤是否來源於香港並不是簡單而容易的工作,往往與先行或附帶活動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