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已與超過100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荷蘭和幾個歐洲國家)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 除了避免中國內地及其稅務協定締約方可能的雙重徵稅外,內地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一般對中國內地稅收居民向非中國內地稅收居民分配/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提供優惠的預扣稅稅率,反之亦然。
為了打擊跨境逃稅,中國大陸成為100多個致力於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的管轄區之一,於2013年8月簽署了《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並於2015年12月加入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通過發布第9號公告,中國稅務機關在判定中國內地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將更多地關注商業實質和相關事實。 另一方面,在某些新的條件下,公司可以作為受益所有人享受避免雙重稅收協定帶來的優惠待遇。
國稅函[2009][2009]698號(“698號通告”)於2009年12月10日發布,至今仍存諸多爭議,主要是因為該通告對非中國內地居民的規定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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