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

香港电子商务税

在当前的数字和技术时代,许多商业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的,称为电子商务。 产品/服务的订单可以在线下达和处理,以电子方式交付,并通过数字钱包支付。

传统公司大量涉及人工活动、物理操作和设施,与此不同,技术和自动化在电子商务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创造了巨大价值。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关于电子商务税的问题出现了: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在哪里征税?如何征税?

电子商务税的相关规定

香港目前并没有任何有关电子商务税的具体规定。 因此,适用于传统公司的税收规则也将适用于电子商务业务。

根据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制度,在以下情况下,电子商务收入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 电子商务业务是在香港进行的;和
  • 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产生于或来自香港(即来源于香港)。

香港税务局已发布了第39号部门解释和实务说明(修订版)(DIPN 39),其中表达了税务局对电子商务税的意见和评估做法。

在香港经营电子商务公司

一般而言,如果电子商务公司的核心业务或支持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则税务局会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视为在香港。

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网络推广和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建立客户和账单之间的联系、解决问题功能以及控制和评估功能。

支持活动包括一般管理、规划、财务、会计、法律和质量管理。

电子商务公司收入来源

有时,确定电子商务公司收入的来源并非易事,因为部分(如果不是大多数)业务运营在技术(如服务器)高度参与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税务局在其DIPN 39中指出,某些操作自动化并通过位于香港以外的服务器执行,并不一定意味着收入来源在香港以外。

税务局不仅会查看服务器的位置和以电子方式完成的工作,还将查看实现电子商务交易所需的核心运营和支持活动发生的地点。

此外,在确定电子商务税的公司收入来源时,税务局还将考虑某些非自动化功能,如物流、营销、销售功能和售后服务。

在香港设立的常设机构

根据DIPN 39,如果一个人居住在与香港有双重税收协定的外国税务管辖区, 在香港以外执行电子商务公司的大部分运营和支持活动,除了在香港运行的服务器之外,由该人执行其他必要且重要的活动,则该服务器可能构成位于香港的常设机构。 因此,归属于该服务器的利润可以被解读为常设机构并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您可能还担心,一个网站和电脑设备是否会构成在香港的常设机构。 网站是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组合,其本身并不构成有形财产。 因此,它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通常不会被视为常设机构。

至于像服务器这样的计算机设备,如果它满足固定在特定位置的要求,则可构成常设机构,无论该位置是否存在人员。

尽管如此,税务局仍需确认计算机设备执行的功能。 如果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的电子商务操作仅限于准备或辅助功能(而不是业务活动的基本和重要组成部分),则可以认为计算机设备的存在不构成常设机构。

香港的电子商务税

在确定香港电子商务公司收入的来源/应税性时,须调查每宗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目前没有固定和快速的规则,因此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有时会发生纠纷。 如果您的电子商务公司涉及跨境,也有必要确定在相关外国税务管辖区的税务状况。

在这方面,在国际税收的背景下,可参考经合组织实施的数字经济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计划1以及与征税权重新定位相关的支柱1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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