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e sex marriage tax implications in Hong Kong - HKWJ Tax Law

香港同性婚姻对合并报税的影响

香港税务局于2020年2月更新新了税务条例应用指引,以反映终审法院在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案((2019) 22 HKCRAF 127) (以下简称“梁案”)中有关“婚姻”的补救解释,将同性婚姻包括在内。 我们来探讨这个案件以及香港这一里程碑式的裁决对同性婚姻报税的影响。

以前的《香港税务条例》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已婚人士有权选择与其配偶共同评税及个人评税;并要求或指定其配偶要求某些津贴和扣减。 《税务条例》第2(1)条将“婚姻”定义为:

  1. 港法律承认的任何婚姻;或者
  2.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

此外,《税务条例》中,“配偶”系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或“妻子”分别系指已婚男士和已婚女士。 换言之,同性婚姻并不被《税务条例》认可。

终审法院的判决

在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2019) 22 HKCRAF 127)(“梁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在香港以外地区缔结同性婚姻。 上诉人及其配偶移居香港后,开始在香港公务员署工作。

在上诉人受雇期间,他的配偶被拒绝享受《公务员条例》规定的配偶医疗和牙科福利,上诉人也不能根据《税务条例》选择共同评定薪俸税。

因此,上诉人申请司法审查,声称因其性取向而受到非法歧视。 终审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裁决中批准了上诉人的上诉,同时承认保护香港的婚姻制度(即异性恋和一夫一妻制)是合法的目的。

同性婚姻对合并报税的影响

终审法院认为,根据《税务条例》,将异性婚姻中的个人和在香港以外地方缔结的同性婚姻中的个人区别对待与合法目的并无合理联系,也不合理,因此对《税务条例》作出补救性解释是适当的。 终审法院下令作出以下声明:

  1. 《税务条例》第2条中“婚姻”一词的现有分支(b)应被解释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但如果二人性别相同,而他们缔结的婚姻纯粹若非因二人性别相同便本应属《税务条例》所指的婚姻,则就该婚姻而言,须视作他们有行为能力结婚,及
  1. 就本条例而言,凡提述:
  • “丈夫与妻子”须理解为“已婚人士与其配偶”;
  • “并非与丈夫分开居住的妻子”须理解为“并非与已婚人士分开居住的配偶”; 以
  • “丈夫或妻子”须理解为“已婚人士或其配偶”。

故此,就《条例》而言,同性婚姻现被视为有效婚姻,从而对同性婚姻的报税产生影响。 任何已婚人士,不论其婚姻是异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均有权与其配偶共同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并有权根据《条例》就其配偶申索免税额或税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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