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子商務稅
香港電子商務稅 在當前的數字和技術時代,許多商業活動都是在網上進行的,稱為電子商務。 產品/服務的訂單可以在線下達和處理,以電子方式交付,並通過數字錢包支付。
傳統公司大量涉及人工活動、物理操作和設施,與此不同,技術和自動化在電子商務業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並創造了巨大價值。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關於電子商務稅的問題出現了:電子商務業務收入在哪裡徵稅?如何徵稅?
電子商務稅的相關規定
香港目前並沒有任何有關電子商務稅的具體規定。 因此,適用於傳統公司的稅收規則也將適用於電子商務業務。
根據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製度,在以下情況下,電子商務收入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 電子商務業務是在香港進行的;和
- 由此產生的業務收入產生於或來自香港(即來源於香港)。
香港稅務局已發布了第39號部門解釋和實務說明(修訂版)(DIPN 39),其中表達了稅務局對電子商務稅的意見和評估做法。
在香港經營電子商務公司
一般而言,如果電子商務公司的核心業務或支持活動是在香港進行的,則稅務局會將該電子商務公司視為在香港。
公司核心業務包括:網絡推廣和網絡基礎設施運營、建立客戶和賬單之間的聯繫、解決問題功能以及控制和評估功能。
支持活動包括一般管理、規劃、財務、會計、法律和質量管理。
電子商務公司收入來源
有時,確定電子商務公司收入的來源並非易事,因為部分(如果不是大多數)業務運營在技術(如服務器)高度參與的情況下自動完成。
稅務局在其DIPN 39中指出,某些操作自動化並通過位於香港以外的服務器執行,並不一定意味著收入來源在香港以外。
稅務局不僅會查看服務器的位置和以電子方式完成的工作,還將查看實現電子商務交易所需的核心運營和支持活動發生的地點。
此外,在確定電子商務稅的公司收入來源時,稅務局還將考慮某些非自動化功能,如物流、營銷、銷售功能和售後服務。
在香港設立的常設機構
根據DIPN 39,如果一個人居住在與香港有 雙重稅收協定的外國稅務管轄區,在香港以外執行電子商務公司的大部分運營和支持活動,除了在香港運行的服務器之外,由該人執行其他必要且重要的活動,則該服務器可能構成位於香港的常設機構。 因此,歸屬於該服務器的利潤可以被解讀為常設機構並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您可能還擔心,一個網站和電腦設備是否會構成在香港的常設機構。 網站是軟件和電子數據的組合,其本身並不構成有形財產。 因此,它沒有一個可以構成“營業場所”的地點,通常不會被視為常設機構。
至於像服務器這樣的計算機設備,如果它滿足固定在特定位置的要求,則可構成常設機構,無論該位置是否存在人員。
儘管如此,稅務局仍需確認計算機設備執行的功能。 如果通過計算機設備進行的電子商務操作僅限於準備或輔助功能(而不是業務活動的基本和重要組成部分),則可以認為計算機設備的存在不構成常設機構。
香港的電子商務稅
在確定香港電子商務公司收入的來源/應稅性時,須調查每宗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
目前沒有固定和快速的規則,因此稅務局和納稅人之間有時會發生糾紛。 如果您的電子商務公司涉及跨境,也有必要確定在相關外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狀況。
在這方面,在國際稅收的背景下,可參考經合組織實施的數字經濟下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項目行動計劃1以及與徵稅權重新定位相關的支柱1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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