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
最近,香港引入了一项新的重大特色制度。这是一种税收激励制度,称为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非法团业务(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一笔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会以现行税率减半征税,于2018/19评税年度起生效。
即公司的第一笔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8.25%,不再采用16.5%的税率,而其非法团业务税率为7.5%,取代15%的税率。其余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将继续按正常税率计算。
然而,如果一个实体有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两级利得税税率只能适用于其关联实体中的一个指定实体。其他实体不符合两级利得税税率。一个实体是另一实体的关联实体,如果-
- 其中一个实体控制另一个实体;
- 两者受同一实体(包括自然人)控制;或者
- 如果第一个实体是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另一个实体是经营另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同一个人。
本文中的控制系指,如果一个实体,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间接(a)拥有或控制另一个实体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0%以上;(b)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另一实体合计超过50%的表决权;或(c)有权获得另一实体资本或利润总额的50%以上。
两级利得税税率应用场景
以下是税务局提供的一个说明性案例,解释了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下“关连实体”的定义。在本例中,陈先生和陈女士从事以下业务:
职责 | 已发行股本/投票权/利润 | |
陈先生 | 陈女士 | |
公司A | 50% | 50% |
公司B | 50% | 50% |
合伙公司C | 60% | 40% |
独资企业D | 100% | – |
独资企业E | – | 100% |
独资企业F | – | 100% |
从这里可以看出:
- 公司A与公司B并非关连实体,因为陈先生或陈女士对其均无控制权。两者都符合两级利得税税率。
- 合伙企业C及个人独资企业D为关连实体,因为陈先生对其拥有控制权。他们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两级利得税税率。
- 个人独资企业E和个人独资企业F也是相互关联的实体,因为它们是由陈女士经营的。他们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两级利得税税率。
根据以上说明,有四个实体有资格享受两级利得税税率。每年最多可节省63万港元的税款。
评税利润的替代方法
话虽如此,如果个人有资格选择个人评税,新的两级税制对其业务未必总是有利的。根据个人评税,对所有来源的总收入按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包括来自其非法团企业的利润。
一般来说,选择个人评税可让纳税人从其综合收入中扣除:
- 扣除额和津贴;
- 为产生应税财产租金收入而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遭受的营业税损失。
因此,个人评税项下的整体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根据附表基准(即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分开计算的应缴税款,而两级利得税税率可适用于该附表基准。因此,可能需要根据这两种方法进行税务计算,以确定哪种方法产生的总纳税额最少。
此外,实体要根据新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纳税,必须声明其没有关联实体,或者没有其他关联实体选择两级利得税率。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作出不正确的声明可能会遭受重罚。因此,在作出选择前,应仔细检讨自己是否符合两级利得税税率的资格。如有疑问,应寻求专业建议。
由于香港新财政年度已经开始,香港税务局(“IRD”)现已向纳税人发出2020/21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和雇主报税表。您可以参考我们发布的“2021香港报税季”一文,了解一些实用的报税信息和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您的纳税额。